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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刑事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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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案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精神损害是由犯罪行为导致的,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二)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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