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因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分析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中,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为了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拓展延伸
法定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法定地役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他人的土地享有特定的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地役权包括地役权、地役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内容。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通行权、通行权、浇灌权、排水权等。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相关程序的登记和公示。对于违反地役权的行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了解法定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利益方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地役权是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和供役地是其中的关键概念。相邻关系则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因提供便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地役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益。了解法定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利益方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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