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2、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3、付款人是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一、票据追索权范围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二、承兑效果是什么
承兑效果如下:
1、承兑完成后,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缺乏手续而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会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索赔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赔后持有票据的,可以要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要求承兑人偿还;
4、承兑人应承担返还利益请求权的责任。
法律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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