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分公司不需要登报。分公司本质上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登报以对债权人进行告知。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筹备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分公司筹备期间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经济上与总公司统一核算,总公司负责清偿其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分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分公司筹备期间的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
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因为这类分支机构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而总公司往往设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仍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审判。
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人民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三、设计分公司是否可以签合同
不可以。但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签订,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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