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不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不同的犯罪形态存在于不同的犯罪主观意志中,直接故意犯罪的只存在故意犯罪的形态,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只能是犯罪既遂。
一、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是如何规定的
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
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及应注意哪些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与量刑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
2、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聚众斗殴未遂能立案吗
由于受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限制,并非一切犯罪都必然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形态。这三种犯罪形态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自当不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存在犯罪预备。因此,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就要分析其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会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而且希望并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不属于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也不同于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的举动犯。因此,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可能形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的未遂是可以立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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