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30日经经批准,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1988年11月30日经经批准,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该《规定》共24条,自19年1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主动参与。《条例》规定,要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市场调节、统筹兼顾的节约用水机制;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形成“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节约用水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及与节水型城市相符合的节水文化,构建“浪费水可耻、节约水光荣”的社会风尚和导向。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经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给予奖励。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县级以上城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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