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区别为性质不同。政纪处分主要指行政处分,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
执行的程序不同,做出决定的机关和处分的对象也不同。
政务处分: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政务处分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比行政处分要广泛。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一、政务处分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政务处分的期间如下:
1、警告,六个月;
2、记过,十二个月;
3、记大过,十八个月;
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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