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规划是一门关于交通设施选址、配设等领域的计划性文件,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规划包括线路规划,站场选址与设计,以及交通流的调配等,一般的方法为:确定规划目标,明确主要问题,提出多种方案,选择最优方案,最后实施规划。相关部门要科学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注意轨道附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流量、客流需求以及资金支持等。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第二款 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实施性方案。城市要结合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根据线网规划编制5~6年期的建设规划。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40%,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发展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将有轨电车纳入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其余城市有轨电车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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