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土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的相关待遇规定

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的相关待遇规定

来源:好土汽车网

在职工伤陪护人员相关待遇的规定是,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伤护理费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者说是家属进行协商护理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支付到治疗期结束。如果是伤残评定之后的护理费需要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陪护人员误工费怎么算?

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有固定工作的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在职工伤的退休后有没有补贴?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享受补贴。

公职人员因公牺牲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职人员因公牺牲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是由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才能享受职工受到伤害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内容由 李乔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to234.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