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解除,继续履行则合同有效,未继续履行或续签则自动终止。借款合同未到期时,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约定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形下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到期了,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借款合同到期不会自动解除。如果合同到期后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则合同继续有效,不会解除;如果合同到期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继续履行也没有续签的,则合同会自动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不承担。借款合同有担保人时,担保人要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才要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结语
借款合同到期后,根据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来决定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同归于一人等方式终止。对于未到期的借款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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