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只要是不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一、股权质押是不是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最基本的要件:
1、具有财产性;
2、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二、公司破产股东股权质押怎么办
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公司破产了,那么,质押权人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相关法条:1、《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440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3、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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