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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有什么?

来源:好土汽车网

法律分析: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不仅适用于重罪犯,也适用于轻罪犯;拘役只适用于轻罪犯;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免费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给予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犯一定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原则上不构成累犯,除危害国家安全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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