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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养孤儿领养孤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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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一、孤儿院领养要满足什么条件

孤儿院领养要满足的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孤儿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在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五)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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