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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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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工伤医疗费用待遇:

1、工伤认定书;

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5、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门诊医疗票据(附门诊记录);

7、住院医疗票据(附住院明细);

8、出院证明(出院结论);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0、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第二、申请伤残待遇: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等等。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四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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