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保值增值的省级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社保基金结余及收益。具体包括省级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省级风险基金)。
第三条省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支出需求的前提下,运用金融工具对省级社保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活动。主要包括活期存款预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2-
开户行转存定期存款以及转出开户行竞争性存放四种形式。
第四条省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以确保省级社保基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保值增值模式及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防止出现基金安全风险事件。
(二)保障待遇及时发放。发挥省级社保基金“稳定石”和“压舱石”作用,加强基金流量测算,确保本级各项基金支出及时拨付,有效化解全省基金发放压力。
(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虑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因素指标,充分发挥社保基金存放在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公正透明竞争择优。统一设定竞争评分指标体系,优先选择较高存款利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第五条省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各险种支出实际,优先进行活期存款预留,余下可用资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按照“532”比例分别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在开户行直接转存定期存款以及转出开户行竞争性定期存放。
(二)其他社保基金。原则上在开户行转存定期存款。
-3-
第二章活期存款预留
第六条省级社保基金活期存款预留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行业本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留3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保障省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比照行业本级养老预留1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应对市县养老金支付突发事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留3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保障在省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留5个月平均支付额度,用于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四)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全部预留,用于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五)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留额度控制在上年度征缴额的50%左右,用于应对市县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突发事件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省级风险基金)。原则上结余不预留,全部转存定期存款。
-4-
第三章委托投资运营
第七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委托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可用资金的50%左右。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确保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发放的前提下,认真测算确定委托投资规模,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由省政府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按照省政府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的委托合
同,省财政厅督促各市按时上划委托运营基金,并连同省级委托基金一并上划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指定的基金专户。后续年度追加,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开户行定期存放
第十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开户行存放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可用资金的30%左右。其他社保基金的可用资金部分可直接在开户行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一条在开户行存款期限、批次、额度等要遵照各项社保基金支出规律,确保基金正常运转。原则上存期以中短期1—3
-5-
年为主,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第五章竞争性定期存放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开户银行存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竞争性存放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可用资金的20%左右,存款期限1—3年。
(一)准入条件。在我省设立总行或分行并在合肥市设立营业网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可依规申请参与省级社保基金存放: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上年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对商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中为B类(含)以上。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在我省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风险防控能力,近3年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竞争性存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二)评价指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精神,在综合考虑各准入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的情
-6-
况下,省级社保基金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指标分值采用百分制。各项指标按省级社保基金分配存放时上个季度数据计算,以商业银行在安徽全省数据为统计口径。各项评价指标权重如下:
1.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余额指标,权重为40%。2.省政府确定任务完成情况指标,权重为30%。省政府确定任务完成情况指标,每年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如单个商业银行本外币贷款,“税融通”贷款余额和“4321”政银担合作贷款余额等)。
3.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指标,权重为30%。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评价指标。
(三)评价方法。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社保基金流量及余额变动情况,确定存款规模,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招标工作。随机抽取5名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数据,计算符合条件的各商业银行评价结果,并按照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分数排名靠后的2家银行淘汰,余下商业银行按分数权重确定存放数额。
单个商业银行指标总评分=小微企业及“三农”贷款余额指标评分×40%+省政府确定任务完成情况指标评分×30%+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指标评分×30%。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质押账户。中标商业银行取得省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应当以记账式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作为质押;质押
-7-
的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质押品范围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草拟年度保值增值计划、组织开展竞争性存放和在开户行定期存放、提供各商业银行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数据指标、负责与开户行签订存款协议及资金调拨等事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全省社保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参与年度保值增值计划拟定等事项。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按季度提供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三农”贷款余额以及省政府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按年度制定省级社保基金年度保值增值计划,并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执行。
期间因政策调整或资金周转需要等客观原因,需对年度计划进行修改的,按程序及时调整。
-8-
第七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省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接受审计监督。
参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部门及个人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利益回避。
省财政厅与存放商业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存放商业银行应向省财政厅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参与资金存放部门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存放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社保基金出现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存款到期后,存放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可提前支取或终止定期协议:
(一)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不足以支付正常业务需要时,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省财政厅按照利息损失最小原则,提出提前支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提前支取涉及质押的存款,对按提前支取部分折算的相当金额的质押品予以解押。
-9-
(二)存放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按照竞争性存放利率计算存放期间的利息,同时取消该行参加竞争性存放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2.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5.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6.其他妨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提前收回的存量资金转回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入可用资金存量,待下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时按要求计算可竞争性存放资金量。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建立后,视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532”比例进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制度建立后,保值增值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10-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区域内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办法。
-1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