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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好土汽车网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 用水计划:

每年年初,东李庄村理事会制定年度村民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审批后,后桃洼村按用水计划执行。

第二条 价格机制:

农户用水量按照会员大会议定的水价收取水费,村民用水按每方1元征收。

第三条 节水宣传:每年举办节水宣传4次,开展节水经验交流会2次,大力推广节水龙头等节水器具。

第四条 鼓励村民使用雨洪水、再生水,一水多用。

第五条 应强化节约用水意识,做到“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第六条 在水房、卫生间等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志,提醒节约用水。新购置的用水器材应使用节水型器具,根据需要同时设计节水设施。 第七条 水电管理人员应加强用水管理,坚持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漏等浪费现象。

第八条 应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监测,管理和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农艺及管理节水措施。

节约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机关大院的节水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水资源消耗,发挥物业部门对用水设备的管理、维护、服务上的优势。现结合实际,洞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特制定《洞头县机关大院节水管理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对洞头县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节约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资源消费统计及分析、用水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等作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水资源浪费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物业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机关干部职工应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水意识,自觉维护节约用水制度,切实保证将水消耗量控制到最低。

第五条 机关大院各单位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楼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本着结合实际、科学管理、明确统一、便于操作的原则,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制定中心年度用水计划、内部节水指标,并定期检查,确保目标落实。

第七条 加强食堂用水管理。蓄水池应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减少浪费。

第八条 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第九条 加强节水宣传。大院各单位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在用水区域要设置节约用水标识,培养节水习惯,对保洁员工进行节约用水指导,提高员工用水意识,做到公共区域自来水龙头及时关闭。推广使用感应式水龙头、调小水龙头水压等措施减少一次性出水量,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水节约责任心。

第十条 张贴节水标识,公布维修电话。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发现跑、冒、漏或其他浪费情况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对报修情况维修部门要及时解决。

第三章 用水计量

第十一条 管理局会同物业公司应设节约用水统计员,负责水资源消耗的计量、统计、核实、分析及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采购、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十四条 大院用水实行分户计量,提高二级表计量率。对中心内各幢大楼安装分户水表,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五条 物业公司做好各区域月、年用水统计报表。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抄表做到数据精确,严禁估算,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上报,并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设专人负责水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水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重点做好计量表计的维护和数字核准工作。发现计量不准或表数字模糊不清,要及时维修、更换;每月对计量表进行一次核正,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用水计量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四章 用水统计

第十八条 加强用水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统一台账。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十九条 根据用水统计结果,定期开展水资源消耗情况分析,落实人员负责水消耗季度及年度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定期将大院总用水量、人均水耗和同比变化等用水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做好与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的业务联系,缴纳水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工作,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章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积极选购采用节能型用水设备、器具,确保使用器具是国家推广使用的节水器具,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以及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四条 对用水量较大的设备建立用水设备台帐。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用水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列入设备维修保养计划体系。

第二十六条 用水设备的检修保养分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小修、大修四种,检修费用列入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做好水泵等供水主要器具的例行检查工作。了解其工作状态:1、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2、轴承温度是否正常;3、电机接线盒有无发热现象;4、水泵机组有无振动及异常响声;5、联轴节填料松紧情况,排除不正常的漏水现象。定期开展水泵电机轴承加油、轴套加油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好水泵的主要供水设备的年度保养工作:

(1)检查密封环磨损情况,测量记录运动间隙,必要时更换或修理; (2)更换密封填料;

(3)检查所有轴承的腐蚀情况,更换轴承油; (4)校对曲线,做好记录; (5)检查联轴节铰与轴的磨损情况;

(6)检查泵叶泵壳的腐蚀情况,泵壳及机座除锈油漆; (7)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8)对电机做年度检修保养; (9)检查泵的工作性能。

第二十九条 对老式淘汰水泵要及时更新,调换性能好的节能型产品。

第三十条 对工作要求高的水泵必须进行效率流量测定。

第三十一条 做好大院内用水设施、设备的安装、改造、巡视检查,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和巡查,重点检查管网和预埋管道,并及时填写巡视检查表。 第三十二条 对新增用水管道、设备的安装必须向县管理局联系批准后方能施工,对用水设备和计量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止水资源流失,确保用水安全。

第六章 给排水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大院内给排水的管理、操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每日巡查,防止水系统“漏、跑”等现象。

第三十四条 给排水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中心内的给排水系统,如:水管、水池、水箱、水泵、开关、阀门以及分阀门位置,系统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热水采用定点定时供应。

第三十六条 定期检测水质,每三个月清洗水箱、水池一次,以保持清洁,检修口应盖紧并上锁。

第三十七条 定期检查消防水系统,保持系统压力正常,水泵(联动)正常。

第三十八条 严禁私自使用消防水系统。

第三十九条 定期检查污水泵系统,经常检查清理雨水井、污水井和管路,确保畅通、干净。

第四十条 给排水系统的调整、改造须经县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每日检查直饮水系统,加强维护,保持水质符合要求。每日抄录各个系统的用水量,并进行消耗比较分析。

第四十二条 遇自来水公司停水时,采取措施保证食堂用水,并及时发出停水通知,使各单位做好准备。

第四十三条 应强化给排水系统的备品备件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做到对突发事件有备无患。

第七章 值班巡检制度

第四十四条 水工值班实行24小时不空档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保证值班室经常有人,电话、手机畅通。

第四十六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分解任务、巡检设备、事故处理、打扫卫生等;对用水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工作每天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七条 巡检时间为每天上午上班时间开始至1小时,下午下班时间前1小时至下班,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时进行,但不可少缺;

第四十八条 巡检范围包括各水泵房设施、各级计量水表及之间的供水管道及附属元件、水箱(池)、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电器和自控设备等。 第四十九条 巡检人员巡检时工作要认真细致,不得马虎、遗漏,尤其是重点部位。做好巡检记录、工作日记和维修更换设施配件的登记,字体要工整、清楚。

第五十条 按要求按时做好倒闸操作。 第五十一条 做好交接班情况说明和工作衔接。

第五十二条 巡检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并确保公共设施不受破坏。 第五十三条 巡检人员在巡检时间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岗位。

第五十四条 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记录在案,不能马上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工程部主管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十五条 用水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如出现重大事故,属于巡检不到位造成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 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凡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物业工作人员,县管理局将给与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七条 凡在大院节约用水方面提出创新提案,并被中心采纳或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业工作人员将被评为服务之星先进个人。

第五十八条 损坏节水设施,或违章用水,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或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导致水源资源浪费的;对明知漏水、故意隐瞒者,或不及时修复的,县管理局将对物业公司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并责令及时修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县管理局将对大院节约用水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统计,作为对物业公司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六十条 县管理局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随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的权利,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1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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