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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团财务公司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研究

来源:好土汽车网
《西部金融》2Ol0年第8期 对集团财务公司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研究 张 昀 钟翔宇2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西安摘710075 z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陕西西安710075) 要:本文对集团公司通过设立财务公司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案例展开研究,对这种行为加大上市公 司资金风险、增加与集团公司资金风险联动效应、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现行法规体系缺 乏监管依据的现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务公司;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0.39 一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0(8)-0064—02 、集团财务公司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过程分析 根据需要,我们对案例中所涉及公司的真实名称做了隐蔽性处理。s上市公司是陕西省一家商业流通业 公司。现金流量充裕、货币资金存量大,2003、2004和2005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300.98万元、lO, 898.19万元和10,582.73万元。2004年3月,S公司原大股东西安市财政局以17,026.28万元将所持S公司 全部股权转让给A集团有限公司。同期,A集团在北京设立集团财务公司。2004年1O月,A集团与S公司签 订《金融服务协议》,s公司随即将15,000万元资金存放至A集团财务公司。截至2006年,其在财务公司存 放资金平均余额为15,000万元,占同期货币资金平均余额的57.55%。同样在收购之后,s公司长短期银行借 款余额增加10,800万元,且2003年至2005年,其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32,456.16万元、44,755.70万元和 52,517.35万元,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s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大额资金与其银行借款的非正常增加形成鲜 明反差。 (一)资金占用隐蔽性增强。从财务公司设立的目标看,多数公司在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是出于 ~El常结算的需要,便于集团企业问内部交易,节约向商业银行支付的结算费用和贷款利息。但是,s公司作为 家商业企业,与控股股东A集团主业没有资金结算上的直接关联度,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并无技术 上的必要性。s公司长期将大量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即使在s公司需要支付巨额投资款的情况下,也 是选择通过增加商业银行贷款筹措资金,而未动用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款项,从侧面反映出存放资金涉嫌隐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存放从形式上看是合规的,给大股东提供了合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渠道,使得这种潜在侵占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具极强的隐蔽性,加大了上市公 司的资金风险,增加了监管者纠正违规行为的难度。 (二)资金风险联动效应扩大。上市公司主要资金存放在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将使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 受到严重影响。一旦集团内部某个企业产生财务危机,风险将通过财务公司这一平台在集团内部各成员之 问传递,并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以s公司为例,A集团所处的产业是典型的资金投入量大、投 资回收期长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A集团及其下属的多家子公司在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快速扩 张使得其资金链条进一步绷紧。根据2005年末的数据反映,其负债总额高达3,772,509万元,资产负债率达 到79.29%,年财务费用高达97,005.46万元。在所处行业经营成本持续上升、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国家宏观调 控紧缩银行信贷的大背景下,通过高额负债实现发展的A集团面临着严峻的资金压力.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风险。而作为一家以商业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s公司原先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经营管理,本身并 无显著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然而.随着一方面将巨额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一方面不断扩大商业信用使 用水平,s公司被绑上了A集团高风险发展的车轮,形成了与整个集团的风险联动效应。一旦集团出现资金 周转问题,s公司存放资金势必难以保全,债务危机随之爆发,将一同陷入严重的生存困境。 收稿日期:2010-6 作者简介:张昀(1978.11一),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钟翔宇(1979.11一),男,上海人,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64 《西部金2)2010年第8期 (三)上市公司利益受侵害。如果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同时,再通过银行商业等其他商 业融资渠道借人资金,将使上市公司承担不必要的利息费用,从而造成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按照s公司 与A集团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S公司在A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 利率执行,而与此同时,s公司从商业银行贷款执行的却是贷款利率。据估算,存贷利率问的利差造成s公司 2005年多支出利息500万元左右,而同期s公司净利润仅为1,668.39万元,可以说,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 金带来的利差损失已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给公司发展和业绩提升造成了沉重的额外负担。 二、行为约束面临的困境及思考 (一)现行法规中缺乏明确的约束条款。在我国,经过多方的努力,已初步建成了以公司法为基础与核 心,辅之以证券法、税法、会计法、金融法、次之以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刑法等规制企业集团关联交 易的法律体系,各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规范,但关于集团财务公司隐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 为的监管缺乏规范基础。 (二)从合规性判断寻找监管的法理依据。首先,《公司法》强调维护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如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而在大股东下属财务公司存放大量非经营l生资金的行为损害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主旨。其次,《公司法》重视保护股东利益, 严格禁止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大股东财务公司非经营性存放资金的 行为增大了上市公司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利差损失,明显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均 从规避上市公司风险角度出发,严格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行为。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在大股东下属财务公司存放大量非经营陛资金实质已成为一种变相的资金拆 借行为,增大了上市公司的运营风险。 三、完善对上述关联交易立法的建议 (一)鉴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非经营性资金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三 分开、两独立”的规定,造成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隐性占用。同时,在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形成了 风险链,增大了上市公司系统性风险。因此,建议颁布专门规定,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非 经营I生资金,对已发生的资金存放必须清收。 (二)在近期难以完全禁止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情况下,应对资金存放做出明确限制性 规定。对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标准,上市公司存款比例高于财务公司总存款的50%,具有较大财务风险的集 团财务公司,应严格禁止继续存放资金;禁止上市公司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 托投资;禁止上市公司将增发、配股等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三)应将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明确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并按照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和披 露的规定,要求公司分别按照总体额度和单笔金额。对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审议程序,相关股东应在表决中回避,独立董事应就该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应明确上市公司对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新增资金存放、新增贷款等事项 应及时公告;在年报中应对当年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贷款余额、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等事项予 以披露。 参考文献 【1】张雪梅,《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时代经贸》,2008年第8期。 【2】原红旗,《关联交易问题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3】钟勇,《浅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披露》,《会计之友》,2005年第1期。 [4】谢清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利润操纵的动机分析》,《商业时代》,2005年第2期。 【5】张秀梅,《关联交易的新趋势及治理思想》,《会计月刊》,2004年第5期。 责任编辑、校对:房引宁 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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