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地登记制度,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地权利⼈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 ⼟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地使⽤权、集体⼟地所有权、集体⼟地使⽤权和⼟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地他项权利,是指⼟地使⽤权和⼟地所有权以外的⼟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地权利,⼟地登记分为初始⼟地登记和变更⼟地登记。初始⼟地登记⼜称总登记,是指在⼀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地进⾏的普遍登记;变更⼟地登记,是指初始⼟地登记以外的⼟地登记,包括⼟地使⽤权、所有权和⼟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地使⽤权、所有权和 ⼟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地⽤途变更登记,注销⼟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地使⽤者、集体⼟地所有者、集体⼟地使⽤者和⼟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地登记,申请⼟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地使⽤权、所有权和⼟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地登记以县级⾏政区为单位组织进⾏。具体⼯作由县级以上⼈民⼟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两宗以上⼟地的⼟地使⽤者或⼟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地使⽤者共同使⽤⼀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政区使⽤⼟地的,应当分别向⼟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 (⼀)⼟地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地证书。
第七条 国家⼟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地登记⼯作县级以上地⽅⼈民⼟地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地登记⼯作。 第⼆章 初始⼟地登记
第⼋条 初始⼟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民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地登记区的划分; (⼆)⼟地登记的期限; (三)⼟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地使⽤权由使⽤国有⼟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或者使⽤国有⼟地的个⼈申请登记。集体⼟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申请登记。集体⼟地使⽤权由使⽤集体⼟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或者使⽤集体⼟地的个⼈申请登记。 ⼟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申请登记。
第⼗条 ⼟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地使⽤权、所有权和⼟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件资料: (⼀)⼟地登记申请书;
(⼆)单位、法定代表⼈证明,个⼈⾝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申请⼟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资格⾝份证明。 第⼗⼀条 申请⼟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地管理部门领取⼟地登记申请书。 ⼟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申请者名称、地址;
(⼆)⼟地座落、⾯积、⽤途、等级、价格;
(三)⼟地所有权、使⽤权和⼟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条 ⼟地管理部门接受⼟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三条 ⼟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地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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