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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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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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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参保登记 ........................................................................................................ 6 第三章 申报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征缴管理 ...................................................................................................... 30 第五章 账户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5 第六章 关系转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待遇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待遇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 退管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2 第十章 基金财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4 第十一章 统计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8 第十二章 稽核内控 ................................................................. 错误!未定义书签。6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 附 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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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河北省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经办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受社保机构委托开展养老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受社保机构委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层平台基层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以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依法纳入省级统筹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包括参保职工、参保个人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中参保职工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职工,参保个人是指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人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人,缴费单位是指到征收机构进行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缴费人是指自行缴费的参保个人。 第四条 省级统筹业务分为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审核、待遇支付、退管服务等8类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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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业务统计、信息管理、稽核管理、内控监督、档案管理等6类综合业务。

各级社保机构根据本规程业务经办规定,按照综合柜员制要求,以风险控制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置岗位职责。每项业务设置初审、复核两种岗位,实行二级管理。对于关键业务和风险较大的业务实行授权、初审、复核、审批四级管理,业务经办前要经过负责人授权,业务复核后要履行负责人审批手续。

第五条 省级统筹业务实行自然年度核算。社保机构按统一业务时段经办相关业务。每月月末最后2日为月末处理期,其他时间为业务期。缴费人于每月业务期内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期主要由各业务部门进行本月业务核对、业务档案整理移交等,不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经办具体业务,征收机构不征收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省级统筹业务全部通过信息系统经办,采用“前台业务本地经办,后台业务市级统一”的经办模式。业务数据和个益记录信息采集、变更工作在前台完成,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

第七条 省级统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全省统一。各级社保机构接入全省金保业务专网。省本级、定州市、辛集市业务数据集中到省管理,设区市所辖县(区、市,含省财政直管县,以下简称所辖县)业务数据集中到设区市管理。建立省级信息系统和中心数据库,逐步实现系统和数据省级集中。

第 各级社保机构使用全省集中的外协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外协交换平台”),与征收机构、发放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门、财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参保登记、申报征缴、待遇支付等业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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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通过金保业务专网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异地业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异地业务平台”)、社会保险网上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社保服务系统”)、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全部业务网上经办,异地业务联网操作。

第九条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7]26号)要求,对所有适合网上经办的业务,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为参保单位提供包括电脑端、手机端、自助终端、12333电话系统等多种形式的非现场业务办理渠道。

本规程规定的经办流程以网上经办为基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通过网上或大厅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全省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身份标识和参保凭证,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基础的业务经办模式,退休人员定期待遇、一次性待遇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发放。参保人进行企业养老保险登记时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的,进行社会保障卡注册,按照规则将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与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没有领取社会保障卡的,社保机构负责采集社会保障卡信息,传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机构为其制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纳税人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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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注册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信息补充登记。

对于跨地区参保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社保机构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保机构确定参保登记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通过外协交换平台核对登记信息,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导入)社会保险登记表信息,分配单位社会保险编号,确定单位参保时间;复核后,《社会保险登记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社会保险登记应及时办结。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须在受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保机构及时受理,通过外协交换平台核对相关变更信息,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导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信息;复核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签章反馈参保单位,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终止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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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义务的,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的。 (二)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 (三)破产、关闭、被兼(合)并、分立的。

(四)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保机构管辖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通过外协交换平台核对相关注销信息。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利用信息系统检索单位欠费和待转金信息。没有欠费、待转金或经批准欠费核销的,由业务负责人授权后,录入(导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信息,解除单位与所属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将参保职工信息另行管理;复核后,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签章后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存在欠费或待转金的,通知参保单位按本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办理单位补欠、退费后,再按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需要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事项,6个月后仍未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按照授权、初审、复核、审批流程,由社保机构自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参保单位存在待转出安置职工或退休人员,未按规定处理单位欠费或待转金的,不得进行注销登记,社保机构对其进行单位登记封存标识,将参保职工信息另行管理。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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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告知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将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名单移送同级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新增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招用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的,将未参保人员名单移送同级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办理参保职工登记时,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登记名册》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一)参保职工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提供户口簿或县以上组织部门、门批准的工作调动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以及设区市门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手续等。

(三)港澳台居民参保提供《居民来往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内地就业证》等相关证件。

(四)外国人参保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居留证件。

(五)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参保登记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本国公民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外国人按照《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港澳台居民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进行参保登记,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登记名册》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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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本省户籍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新参保职工(除经县以上组织部门、门批准工作调动和未就业随军配偶以及设区市门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以外),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参保时由本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登记:

(一)在本省城镇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在本省城镇灵活就业的非本省户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可以办理补缴或延期缴费人员。

(四)在外省就业并参保的本省户籍人员,待遇领取地属于本省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要在本省继续缴费的。

(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认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六)未就业随军配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需要接续随军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七)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类型人员简称参保个人。参保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 参保个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 本省户籍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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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三)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

(四) 除具有营业执照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需提供本省居住证。

(五) 超龄人员办理补缴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手续。

(六) 未就业随军配偶须提供相关证明手续。 (七) 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社保机构参照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流程办理参保登记,为参保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非本省户籍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新参保人按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 参保人属于以下特殊人群之一的,参保登记时要同时登记相关信息:

(一)劳动模范、退役士兵、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宗教教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被征地农民等。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规定的其他特殊人群。

办理特殊人群登记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特殊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认定材料等。

相关证件、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报业务负责人授权,录入特殊人群登记信息,加注特殊人员标识;复核后,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将《社会保险参保人特殊信息登记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为唯一标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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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参保数据比对机制,参保人进行参保登记时,信息系统自动进行重复参保检查。发现在本省其他地区同时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通知其先行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暂停缴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参保。办理参保登记后,社保机构通知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业务。

第二十条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停缴费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人员暂停缴费手续:

(一)参保职工同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参保人在市级范围内参保单位间流动(调动),或本人参保身份需要变更(由参保职工变为参保个人或由参保个人变为参保职工)的。

(三)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含跨养老保险制度)或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参保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参保职工参军上学、判刑的。

(六)参保人需要归并个人账户的。 (七)其他规定需要暂停缴费的。

办理参保人暂停缴费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办理退休的,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核准表》;

(三)其他原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信息系统检查参保人欠费或多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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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存在欠费或多缴情况的,录入(导入)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信息,进行人员暂停缴费处理;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需办理关系转移人员,同时签章反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需要办理退休的,同时签章反馈《参保人个人缴费信息核对表》。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信息系统检查出参保人存在欠费或多缴情况的,书面告知需按照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欠费或退费处理。申请办理退休、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归并的人员,办结暂停缴费后继续为其办理后续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人员缴费恢复手续:

(一)暂停缴费的参保职工需要在原单位恢复缴费的。 (二)参保人重新就业或在市级范围参保单位间流动,需要在新单位恢复缴费的。

(三)参保职工失业后灵活就业或延长缴费后需要以参保个人身份恢复缴费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恢复缴费的。

办理参保人恢复缴费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提供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

(四)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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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信息,检查参保人欠费情况,存在欠费的书面告知欠费情况和处理方式,标注欠费标识;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和《欠费告知书》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生产库中参保人数据错误需要更正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可申请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属于证件变更的,需提供门出具的变更手续;属于系统数据与证件信息不符的,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变更特殊工种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资料。 (四)变更劳动模范、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宗教教职等特殊人群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或审批手续。

(五)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参保变更登记表信息,进行参保信息变更;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根据信息系统提示,属于关键信息或特殊信息变更的,录入前需经过业务负责人授权,复核后需由业务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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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或遗属(代理人)应及时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 参保人死亡的。

(二) 在职参保人丧失国籍离境定居、外籍人员终止就业回国的。 (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 供养人员丧失领取资格需要停止领取相关待遇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参保人注销登记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遗属(代理人)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供养)人员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人死亡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确实无法获取上述死亡证明材料的,提供由社区(村)基层平台出具的经街道(乡镇)签章后的证明材料。

(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参保人丧失国籍离境定居的,需提供本人申请和丧失国籍证明材料。

(五)外国人终止就业回国的,需要提供相关手续。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七)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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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后,录入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按照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生成《社会保险参保(供养)人员注销登记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复核后,报业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签章表单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延长缴费手续:

(一)经行政部门批准延迟退休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不满15年需要在本省继续缴费的。

(三)其他规定需延长缴费的。

办理参保人延长缴费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延迟退休的,需要提供延迟退休所需证明材料。 (三)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信息,进行人员延长缴费处理;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需要延迟退休的,社保机构受理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延迟退休证明材料(扫描件)传递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将《社会保险参保人变更登记表》签章反馈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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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按照上述流程要求为其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同时通过外协交换平台将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征收机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征收机构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申报核定

第二十六条 每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上年度工资,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并提供如下附件资料:

(一)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二)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四)职工确认年度工资的相关证明。 (五)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单位年度工资申报信息和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信息系统进行汇总明细数据比对检查;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签章反馈参保单位;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年内新增职工以起薪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保底封顶。

参保单位以上年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工资低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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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按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发生参保职工增减变化时,从当月起按规定调整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职工按照其上年个人缴费基数核算缴费数额;本年新增职工按照其起薪月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核算缴费数额,同时以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与300%进行保底封顶。参保单位按照上年末缴费基数核算缴费数额,发生参保人增减变化时,从当月起按规定调整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工资低于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发生改制、重组等事项时,可以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申请重核的单位在次年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时,从改制、重组之日起计算参保单位的上年单位月工资总额和参保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完成后,社保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时,提取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信息,按规定核定职工本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单位当月缴费基数,并计算单位和职工因新老缴费基数不同、新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同形成的应补费差(以下统称“差额补收”);复核后,将《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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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收前由于退休、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等原因已从单位减少的参保职工,不再集中进行差额补收,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除已办理退休人员外,如本人提出申请,可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对原单位期间进行差额补收,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个人缴费基数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任意选择,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缴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至300%作为缴费基数;公布后次月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作为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已缴费月份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须按照新社平60%办理缴费补差,高于新社平60%的,可以选择按照所选缴费档次办理缴费补差。

第三十条 参保个人直接到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基数选择,根据选择对应的金额进行缴费。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省级社保机构将参保个人缴费基数选择参数通过外协交换平台传递至省级征收机构。省级征收机构按照参数要求更新征收缴费申报系统设置。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参保补缴业务:

(一)参保职工登记时,本地登记日期滞后应参保日期并跨自然年度,需要向前补缴应保未保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个人按补缴原参加工作期间。 (三)判决、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经审计、行政等部门以及社保机构稽核责令补缴应保未保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参保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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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参保补缴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补缴期间与参保单位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等原始凭证。

(三)补缴3年以上企业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审计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超龄人员、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人员,需提供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审批证明。

(五)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个人补缴申请信息,核定补缴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自然年度内登记日期滞后应参保日期的,由社保机构在办理人员增减时,对应保未保期间按照个人缴费基数28%进行自动补收核定(以下简称“增员滞后补收”),由征收机构从费款属期次月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中断补缴业务:

(一)参保职工需要补缴在现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的。 (二)参保职工按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省级统筹范围内)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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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保个人按补缴原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的。 (四)其他规定应当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办理养老保险费中断补缴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申请表》,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个人补缴申请信息,核定补缴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额(包括单位部分缴费与个人部分缴费),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参保职工在对账期内对个人缴费基数有异议需要调整对账期内个人缴费基数,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调整个人缴费基数的,可申请办理参保人差额补缴。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补缴期间的工资收入等原始凭证。 (三)责令补缴的法律文书。

(四)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个人补缴申请表信息,核定补缴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差额及应缴费额(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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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差额补缴按个人缴费基数差额的28%缴纳。对账期内申请缴费基数调整的,不收滞纳金和利息;其他规定补缴的,超过对账期后单位部分补缴金额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金额收取利息。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一次性缴费业务:

(一)按规定需要趸缴至满15年的;

(二)参保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其他情况。

办理参保人一次性缴费时,参保单位或本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时超龄人员按规定提供有关的审批手续。 (三)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个人补缴申请表信息,核定一次性应缴费额(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可申请办理欠费处理业务:

(一)参保人退休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全额补欠的。 (二)参保人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转移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全额补欠的。

(三)参保人跨省级统筹范围或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前,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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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欠费进行补欠的。

(四)个人账户清退前,对本人养老保险欠费进行补欠的。 (五)办理上述业务时,参保人选择放弃补缴欠费的。 (六)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参保职工欠费处理的。

办理参保人欠费处理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欠费处理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欠费处理申请信息,选择补缴欠费的核定个人补欠费额,选择放弃补缴欠费的对欠费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欠费处理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补欠后,按补欠到账金额冲减欠费总额。个人欠费按中断缴费处理的,按照中断期间个人应缴费部分冲减欠费总额。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办理以下业务前,由于申办时间晚于实际业务时间而造成多收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退费业务:

(一)办理参保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二)办理参保人跨养老保险制度、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三)参保人申领退休待遇后终止缴费的。 (四)其他规定需要向参保人退费的。

办理参保个人退费核定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遗属(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 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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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保人死亡或丧失国籍离境定居证明。 (三) 港澳台人员终止就业出境等相关证明。 (四) 外国人终止就业出境等相关证明。 (五)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经社保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业务负责人授权后予以受理,录入(导入)退费申请信息;复核后,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参保人退费核定后,申请人要在规定时限内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核定表》,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财务部门将参保个人多缴费款通过支出户划入参保个人社会保障卡。参保职工退费后,其单位缴费部分退费费款冲减单位次月应缴费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支出户划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破产或灭失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支出户划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不再退费。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参保单位申办人员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实际发生时间,经审核需要办理参保人退费的,在办理人员增减时联动核定多缴费款(以下简称“减员滞后退费”),按照退款全额(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冲减参保单位当期应缴费额。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未据实申报、或因其他规定原因需要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差额补缴的,可申请办理单位差额补缴业务。

办理单位差额补收时,参保单位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补缴申请表》,并提供需要办理差额补缴的举证资料或法律文书。

相关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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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单位补缴申请表信息,按单位基数差额的20%进行单位差额补收,从费款所属期次月加收滞纳金;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补缴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三十 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个人需补缴2017年度以前的历史欠费时,应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单位补欠核定业务。2018年度以后形成的欠费,参保单位到征收机构申请补缴。

参保单位到社保机构申请重新打印原申报表,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重新打印申请表》,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录入(导入)单位补欠申请信息,从信息系统中调取欠费数据(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复核后,重新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签章反馈参保单位,相关经办材料归档。

第四章 征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参保单位办结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业务后,社保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及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各种款项的核定额,生成《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数据;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并将《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传递参保单位;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四十条 社保机构通过外协交换平台,每日实时将《社会保险费应征明细表》传递到征收机构。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应征明细表》核定金额足额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欠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欠费补缴申报表传递至外协交换平台后,参保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跨年后欠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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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失效,系统自动撤销外协交换平台上的未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的应缴数据。

第四十二条 当期缴费《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当期缴费申报表传递至外协交换平台后,参保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跨年后当期缴费申报单失效,系统自动撤销外协交换平台上的未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的应缴数据,并在系统中注明未到地税进行缴费申报。社保机构已申报期间记作欠费,跨年后社保机构不再继续为其办理申报,标注为中断缴费。参保单位拟继续申报的,要先行办理欠费补缴。

第四十三条 参保补缴、中断补缴、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业务办理当月有效。参保补缴、中断补缴、差额补缴申报表传递至外协交换平台后,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当月未到地税部门缴费的,跨月申报单失效,系统自动撤销外协交换平台上相关应缴信息,并在系统中注明应缴信息失效。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如需缴费的,重新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补缴、中断补缴、差额补缴。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业务期内,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报税信息系统、征收机构大厅窗口、POS机刷卡、网上银行支付、手机支付等自助形式或者征收机构确定的其他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第四十五条 参保个人可选择按月、季、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业务期内,可以通过批量扣款、窗口缴费、自助缴费、征收机构确定的其他缴费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参保个人选择按月批量扣款的,当月扣款未成功时,次月一并补扣;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需要进行差额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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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起调整参保个人扣款额度。

参保个人选择窗口缴费,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需要对已缴月份进行差额补收的,应在下次缴费时补缴到位。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已经办理退休审批人员,不再进行社平补差。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应在社保机构、征收机构、代收费银行发布公告,对养老保险费保底封顶标准及差额补收情况进行说明。自然年度结束后,参保个人当年未缴费月份记录为中断缴费。

第四十七条 征收机构每日根据国库银行反馈的社会保险费入库信息,生成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补缴实征明细表》、《缴费个人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数据,通过外协交换平台实时传递到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根据征收机构传递的实征联网数据,同步生成财务信息系统的财务制单数据和业务信息系统的财务到账数据,信息系统实时进行实收费款分账和个人账户记账。

个别实征信息跨月滞后回传的,社保机构按收到实征信息日期作为社保到账日期,实收款项记入社保到账当月个人账户,此笔款项的计息日为税务入库日期。

第四十 参保单位应严格履行职工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月将代扣代缴明细情况告知参保职工本人。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欠费时,由征收机构从欠费费款属期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及所有职工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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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每月前2日,征收机构与社保机构财务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账。

征收机构打印《社保地税对账汇总表》,并反馈社保地税对账明细数据。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导入对账明细数,核对《社保地税对账汇总表》,对账成功的,财务部门进行月末记账;对账不成功的,财务记“暂收款”、业务记“待转金”,待查明原因后据实处理。

征收机构与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对账后,财务部门打印《业务财务征收对账汇总表》,传递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账成功后进行业务月末结账。

第五十条 参保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制作《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表4-13),责令参保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参保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缴费单位限期缴纳催告15日后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账户并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参保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缴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经参保单位申请并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依法与其签订缓缴协议,可免收缓缴期间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收机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一) 社会保险费被依法划拨后,参保单位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缓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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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参保单位提供担保的财产因价值发生变化不能足额清偿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征收数据财务到账后,信息系统实时进行到账款额分账与账户记账处理。

分账时,对单位养老保险费到账金额,按“单笔款额足额划分”原则分账,对单笔足额的直接进行记账,对不足额的划入单位待转金账户。单位待转金账户以“先欠先补”原则,按照欠费时间顺序逐笔冲减欠费。

记账时,根据参保职工缴费信息,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规则记录当期缴费基数、当期缴费记入额、补缴记入额、趸缴记入额等信息,并累计账户储存额和缴费月数。补缴往年缴费的,记账时应按年体现补缴费款的所属期、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明细信息。

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到账费额,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个人账户记账。

第五十五条 养老保险缴费按以下规则记入个人账户: (一)当期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期缴费基数8%记入。 (二)个人补欠。按欠费所属期核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规模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补缴。补缴1995年底前费款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补缴1996年-2005年费款的,按补缴核定的历年个人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个人账户;补收2006年以后费款的,按补缴核定的历年个人缴费基数的8%(含利息)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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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补缴期各年缴费基数按补缴核定的缴费基数记载。

(四)采用“现工资现比例”方式补缴的,补缴费款所属期的缴费基数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不变为原则,按照补缴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与补缴费款所属期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值记录。

补缴费款所属期缴费基数=补缴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费款所属期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补缴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补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费款所属期的缴费月数按照实际补缴月数记录。 补缴费款所属期的个人账户记账额据实记录在补缴发生年份,不在补缴费款所属期年份体现。

(五)特殊补缴补缴。部分特殊群体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补缴补缴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加注记账标识。

第五十六条 社保机构根据银行发放到账信息和相关凭证,对待遇实付数据进行财务到账操作,在生成财务支付凭证的同时,信息系统进行退休账户冲减处理。

根据个人待遇支付记录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金额,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当年进行待遇调整的,按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比例相应冲减个人账户余额,其中“五七工”“家属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按30%计算。

第五十七条 每年1月的结算期,市级社保机构根据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对管理范围内的参保人统一进行个人账户年度记息结转。

第五十 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人员参保暂停待退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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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自动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记息结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日记息。个人账户清退的,计息至申请办理日;人员参保暂停待退休的,计息至应退休月月末。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后,社保机构继续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遗属(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没有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待遇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业务负责人授权后,录入(导入)个人账户清退申请信息,进行个人账户清退结算。复核后,经业务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由于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已发放的一次性支付待遇进行补差的,按照上述审批流程重新办理。

参保人死亡办理登记注销后,社保机构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复核后,经业务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将表单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退休人员死亡的,由于未及时办理待遇资格认证停发待遇,停发待遇后死亡的,依据死亡证明一并为其补发停发月至死亡上月的养老保险待遇。

属于在职死亡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相关档案材料。社保机构受理后,根据档案资料和实际缴费记录,初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复核后,经业务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签章后,连同相关档案资料(扫描版)传送同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同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后,再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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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表》签章反馈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据此为其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企业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后续业务。

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发现存在重复参保或重复待遇领取,其遗属符合在两处及以上领取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符合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保机构通知参保单位、遗属(代理人)选择领取一处、一种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或交叉选择。选择在本地社保机构领取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按照本条规定为其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

第六十条 发现参保人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社保机构要及时通知其暂停缴费(待遇)并办理个人账户归并业务,其中跨社保机构重复的,由本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账户,先将各地重复账户转移到保留地,再办理个人账户归并业务。

办理个人账户归并业务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经审核复核条件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后,录入个人账户归并申请信息,根据参保人选择按规定进行重复账户归并,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并核定表》;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并核定表》提交市级社保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并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对重复缴费期间的账户储存额进行清退处理;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被清理的个人账户重复缴费期间的重复缴费月数不计入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予以清退,利息予以累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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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账户非重复缴费期间的本金、利息、缴费月数予以累加。

第六十一条 前台业务部门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并核定表》实时传递财务部门,由其按照核定金额划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应支付款项到达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的,财务部门做实付财务到账处理;应支付款项未到达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的,财务部门将出错人员信息反馈前台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更正支付信息;复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次发放明细表》,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办理二次发放。

第六章 关系转移

第六十二条 各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均需通过异地业务平台办理。办理本省省级统筹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转移凭证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递,不再邮寄纸质凭证。办理跨省、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转移凭证除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递外,原则上不再邮寄纸质凭证,转出地(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邮寄纸质凭证的,依要求邮寄。

办理省级统筹范围内转移存在补缴情况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备注栏中注明“经核实补缴情况属实”,通过异地业务平台办理不再附具补缴单据凭证。转入地社保机构对补缴情况真实性存有疑义的,可要求补充提供补缴单据凭证。

第六十三条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

(一) 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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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以下统称“外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本省不是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三) 其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入本省业务: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

(二)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三)其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六十五条 参保人跨省转移时,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参保人跨统筹转出前,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人员暂停缴费,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书面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转出前进行个人欠费处理。

(二)参保人在转入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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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转入地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转移申请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转移接续联系函》);复核后,将《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保机构,未就业随军配偶发至后勤保障部门。

(三)转出地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 接收并录入《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

(2) 核对拟转出人员参保缴费信息,检查是否符合转移条件。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告知参保单位或本人原因。

(3) 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汇总表》(以下简称《基金转出汇总表》);复核并经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将上述表单传递同级财务部门。

(4) 财务部门对《基金转出汇总表》和《转移接续信息表》、《转移接续联系函》及转移金额信息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转款手续;转款完毕收到银行回单后,进行转移支出财务到账处理,并将财务签章《基金转出汇总表》反馈前台业务部门。

(5)前台业务部门收到财务反馈《基金转出汇总表》后,将签章的《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转入地社保机构。

(6)转出地社保机构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转出地传递的《转移接续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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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录入(导入)《转移接续信息表》信息,信息系统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汇总表》(以下简称《基金转入汇总表》);复核后,将上述表单传递同级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入款凭证对《基金转入汇总表》中转移基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转移基金收入财务到账处理,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记入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将财务签章《基金转入汇总表》反馈前台业务部门。

(4)前台业务部门收到财务部门反馈的《基金转入汇总表》后,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和个人账户接续处理;复核后,将接续结果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六十六条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出业务:

(一)已在外省或省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为本地,本人不选择延长缴费,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其他规定需要跨制度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六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入业务:

(一) 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

(二) 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需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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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关系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

(三) 安置地(户籍地)为本省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

(四)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按照需要将随军期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

(五) 其他规定需要跨制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

第六十 参保人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未就业随军配偶跨制度转入的,按照本规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相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的,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及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入的,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7〕4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保机构据此做好人员标识,参保人再次转移时,该期间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军人入伍前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不转移到,由原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六十九条 对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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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参保登记开户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异地业务平台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建立临时账户通知书》)进行告知。

对外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本省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发出的《建立临时账户通知书》后,核对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建立异地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标识,记录其临时建账地、《建立临时账户通知书》签发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七十条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出手续:

(一)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省不为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临时缴费账户跨省归集的。

(二) 其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临时账户的。

参保人临时缴费账户转出前,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暂停缴费;参保人欠费的,要书面告知其欠费情况,并提醒其转移前进行个人欠费处理。

参保人临时缴费账户转出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填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 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 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临时账户转移申请信息,信息系统生成《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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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签章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须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按关系转出流程为参保人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信息与基金的转出,同时终止其本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关系,相关信息与资料备份归档。

第七十一条 在外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本省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临时缴费账户转入手续:

(一)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临时账户跨省归集的。

(二) 其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临时缴费账户的。

参保人临时缴费账户转入时,参保单位或本人(代理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 临时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 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信息,信息系统生成《转移接续联系函》;复核后,将签章的《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接续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参照第七十条流程完成临时账户信息与基金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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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参保人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同市间流动就业的,按如下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一)统筹内转移前,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暂停缴费,转出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存在欠费的,书面告知其个人欠费情况,并提醒其转移前进行个人欠费处理。

(二)统筹内转移时,参保单位或本人(代理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3)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关系转移申请信息,信息系统生成《转移接续联系函》;复核后,将签章的《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异地业务平台发送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三)转出地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对拟转移人员进行个人账户结存处理,生成《转移接续信息表》;复核后,将签章的《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转移接续信息表》后,社保机构对《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对《转移接续信息表》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后录入《转移接续信息表》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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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和个人账户接续处理;复核后,将签章表单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七十三条 参保人在市级中心数据库范围内流动就业或工作调动的,可申请办理所属单位变更手续。

所属单位变更时,先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人员暂停缴费;再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人员缴费恢复,同时变更所属参保单位。

所属单位变更前参保人存在欠费的,可暂不对欠费进行处理。(单位和人分离欠费补缴流程。)

第七十四条 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省内成建制转移手续:

(一) 参保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的。

(二) 参保单位改变参保制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三) 参保单位变更参保登记地的。

(四) 根据其他规定需办理省内成建制转移的。

参保单位省内成建制转出前,对单位有欠费(退费)的进行欠费(退费)处理。成建制转移需将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成建制转移办结后,转入地社保机构将转移情况报省社保局备案。

第七十五条 省内成建制转移时,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单位成建制转入业务,填报《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申请表》,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业务负责人授权后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复核后,将《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联系函》签章发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二) 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联系函》后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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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流程办理:

(1) 业务负责人授权后,录入《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联系函》信息。

(2) 对拟转出单位进行转移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转出单位进行缴费暂停,对转出单位所有职工个人账户进行记息结存,对转出单位所有离退休人员进行待遇暂停处理,并进行个人账户记息结存。

(3) 复核后,信息系统生成《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信息汇总表》、《参保人成建制转移信息明细表》与参保单位对账,打印个益记录交给参保人签字确认。

(4) 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将《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联系函》、《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信息汇总表》签章后,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递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对转出单位职工做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对转出单位离退休人员做待遇终止处理。跨制度成建制转移需要转出基金的,将上述表单传递给同级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划转基金。前台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反馈的划款成功到账信息,办理转移信息传递和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5) 转出地社保机构导出转出单位的生产库数据备份,生成有效参保人的个益记录明细数据,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递给转入地社保机构。

(6) 转出地社保机构将转出单位全部信息保留备份;相关经办资料按规定归档。

(三)转入地社保机构按如下流程办理:

(1) 接收并审核转出地社保机构发来的《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信息汇总表》和《参保人成建制转移信息明细表》等成建制转移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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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2) 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接收转出地社保机构发来的成建制转移单位的生产库备份以及个益记录明细数据,对其进行逻辑检查,生成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信息汇总信息和参保人成建制转移信息明细数据,与转移信息表单数据进行核对。

(3) 核对无误后,录入(导入)《参保单位成建制转移信息汇总表》信息、单位有效参保人个益记录明细数据,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和待遇登记批量处理;复核后,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将签章表单反馈参保单位;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4) 转入地社保机构继续为成建制转入单位办理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登记业务,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对办理成建制转移期间停发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补发。

(5) 成建制转移办结后,转入地社保机构将转移情况写出说明,连同相关资料报省社保机构备案。

第七十六条 转入地社保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发现存在重复缴费的,按照本规程第五十九、六十条规定为其办理重复缴费清退手续。

第七十七条 转出业务办结后,需办理撤销手续的,由前台业务部门发起撤销申请,传递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确认基金转出情况。基金已转出的,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前台业务部门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协助退款函》。财务部门确认基金退回后做记账处理,传递前台业务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转入业务办理过程中,因转入信息错误或不符合相关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办理手续,需将转入基金退回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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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业务部门发起撤销申请,并将转出地提供的退款银行信息一并传递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办理基金退回手续。

第七章 待遇核定

第七十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应当提前查询个益记录,需要办理欠费补缴、应保未保及中断缴费补缴、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归并衔接、延长缴费、延期退休审批以及其他应提前办理的与退休审核(审批)相关事项的,应按本规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外省户籍和有外省缴费经历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到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

第七十九条 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应在达到条件当月暂停缴费,并申请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的。

(二) 从事特殊工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

(三)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

(四) 其他规定需要提前退休的。

退休审核前,参保人有欠费的要进行欠费处理。

办理退休审核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核准表》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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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前退休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人档案。

(三)提前退休的相关审批资料。 (四)特殊人群相关证件资料。

(五)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首先进行重复领取待遇信息比对,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的,予以受理;经过档案审核和数据库数据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核准表》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提前退休审批表》签章后,连同举证资料(扫描版)传递同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

同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正常退休核准,逐级呈报办理提前退休审批,审核通过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核准表》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提前退休审批表》签章后传递同级社保机构,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第八十条 取得退休资格的参保人,社保机构录入(导入)退休核准表或提前退休审批表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进行个人账户结存记息,继续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生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信息;复核后,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正常退休人员需办理省级统筹核准。业务申请人所在社保机构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生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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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复核后,将签章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核准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以及相关举证资料(扫描版)上传市级社保机构。

市级社保机构进行纳入省级统筹核准;核准通过的,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所在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将签章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纳入省级统筹核准未通过的,市级社保机构书面反馈核准意见。业务申请人所在社保机构将核准意见反馈业务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复查。

第八十一条 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逐期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可以选择趸缴至满15年。

(二)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个人账户清退。 第八十二条 参保人正常退休的,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业务期内申请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由于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补缴、申报滞后等原因造成退休滞后的,按其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发待遇。退休滞后期间有缴费的,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但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滞后期间有待遇调整的,按规定调整待遇标准但不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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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因门原因造成参保人退休滞后的,按其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起计发待遇。退休滞后期间有待遇调整的,按规定调整待遇标准并补发待遇;退休滞后期间缴费的,按本规程第三十六条予以退费。

经同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继续缴费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延期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第八十三条 工伤1-4级人员达到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的,社保机构依申请按本规程第八十条为其办理定期待遇计发手续,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高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代理人)按本规程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业务。

第八十五条 纳入省级统筹范围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1998年9月30日前工伤1-4级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供养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供养亲属(代理人)到上述人员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供养待遇计发手续。

参保单位或供养亲属(代理人)填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

(三)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待遇资格证明。

(四)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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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导入)供养待遇申请信息,生成《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信息;复核后,将签章后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以及相关举证资料(扫描版)上传市级社保机构。

市级社保机构进行纳入省级统筹核准;核准通过的,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所在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将签章后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纳入统筹核准未通过的,按照本规程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省统一制定省级统筹范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基本养老金、供养待遇等)调整。

(一)市级社保机构根据调待规定,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配置表》,复核确认后,报业务负责人审批。 (二)市级社保机构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配置表》要求,对调待人员涉及的调待基础项目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复核后,将基础信息录入(导入)信息系统。

(三)信息系统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配置表》要求,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明细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汇总表》,复核后,将签章表单报市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待审批。

(四)市级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调待审批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汇总表》签章反馈市级社保机构。调待明细数据生效,信息系统自动变更个人待遇调整台账,同时更改生产库中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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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待额,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五)根据调待日期进行调待人群的待遇补发核定。

第八十七条 以下事项批准变更后需要调整定期待遇发放标准的,待遇领取人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定期待遇变更手续:

(一)出生日期变更的。

(二)参加工作日期及视同缴费年限变更的。 (三)特殊人群基本养老金核准提高比例变更的。 (四)供养人员待遇享受条件变更的。

(五)其他规定原因需要进行待遇重核、调整的。

办理待遇变更时,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原待遇核定材料、事项变更批准材料及其它相关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后予以受理;录入待遇变更申请信息,收回撤销原待遇核定材料,重新生成待遇并计算应补发的待遇差额;复核后,将签章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变更申请表》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扫描版)上传市级社保机构。

市级社保机构对待遇变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变更申请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所在社保机构。业务申请人所在社保机构按照变更后信息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复核后,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需要调整待遇发放标准的,在办理定期待遇变更期间,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待遇变更批准后,次月按照新待遇发放,并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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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期间进行多退少补。需要停发待遇的,从申请办理定期待遇变更次月暂停发放待遇。待遇变更批准的,对违规发放期间办理清退;不需进行待遇变更的,对停发期间予以补发。

第八十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保机构向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发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撤销通知书》,撤销参保人定期待遇:

(一)参保人提前退休资格被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撤销的。 (二)参保人正常退休资格被企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撤销的。 (三)重复领取待遇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撤销的。 (四)其他规定原因需要进行待遇撤销的。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撤销通知书》发出后,已经开始待遇支付的,先进行待遇暂停,对已发待遇按照规定予以退回。

第八章 待遇支付

第八十九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办理完待遇核定业务后,社保机构继续为其办理定期待遇支付手续。社保机构根据待遇核定情况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增加明细表》;复核后反馈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增加明细表》经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确认后,签章反馈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增加明细表》签章后生效,通过发放机构将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发至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

第九十条 每月定期待遇支付前,社保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注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情况,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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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变更汇总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信息,据此进行定期待遇人员待遇暂停或恢复。

第九十一条 市级社保机构统一为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办理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清单。

市级社保机构从数据库提取状态正常待遇人员信息,生成市本级、各所辖县本月定期待遇发放明细数据;复核后,分地区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将签章表单分送所辖县社保机构。

对于待遇核定时间滞后应发时间或待遇调整时间滞后于应调整时间,需要补发滞后期间待遇的,信息系统在定期待遇支付时一并计算生成后发放。

第九十二条 待遇支付地社保机构对市级传递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章后将上述表单送本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进行核对,复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将签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联网传递到各级发放机构。

第九十三条 支付款项到达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的,本级财务部门做实付财务到账处理,按规定冲减个人账户;支付款项未到达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的,发放机构在3日内将发放不成功款项退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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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户。本级财务部门根据退款回单将支付未成功人员信息反馈同级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核对修正支付信息。次月业务部门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次发放明细表》;复核后,将签章表单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次月办理二次发放。

支付成功后,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将银行支付凭证(扫描版)传递市级财务部门,供市级监管核对使用。 第九十四条 原则上每月只能进行一次定期待遇支付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市级社保机构可为辖区符合条件的领取待遇人员办理待遇预(增)发业务:

(一)需要进行待遇调整预发的。

(二)按规定需要加发临时支出项目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发放项目的。

待遇预(增)发时,业务负责人授权后,录入待遇预(增)发信息,生成待遇预(增)发明细表数据;复核后,分地区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预(增)发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通知单》;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将签章表单分送所辖县社保机构。所辖县社保机构按照第九十二条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业务。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待遇人员(代理人)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退还业务;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且领取待遇超过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的。

(二)重复领取待遇需要清退的。

(三)待遇资格被撤销且需要退回已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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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况。

办理待遇退还时,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齐全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经过审核情况属实的,录入待遇退还表信息,将申报材料与输出表单送交复核;复核后,将签章表单反馈业务申请人;相关经办资料归档;待遇退还核定后,相关人员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

第九章 退管服务

第九十六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管理,省本级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管理。

居住在省内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常年居住地的基层平台负责。其中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由常年居住地的基层平台负责,所在企业经省和所在地市级社保机构认可具备管理服务资格的,可由所在企业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居住在省外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灭失的或参保个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

第九十七条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办结退休审批手续后,通知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街道(乡镇)、社区(村,包括具有社会化管理服务资格的企业,下同)管理、人事档案移交社保机构管理手续。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代理人)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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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退休基础信息表》、《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申请表》,并附退休人员档案原件。

经审核无误的,录入(导入)基础信息表信息和退休人员档案移交信息,留存并扫描退休人员档案原件;复核后,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基础信息表》、《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申请表》签章反馈业务申请人。前台业务部门将签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基础信息名册》传送负责社会化管理的基层平台,填写《退休人员档案交接单》,复核后,将签章表单传送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原件,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档案管理部门收到退休人员档案原件后进行核对清点,符合要求的,并在《退休人员档案交接单》签章反馈前台业务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和相关经办资料归档管理。

第九十 社会化管理服务基层平台主要负责协助社保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死亡待遇申领等相关工作。社会化管理服务基层平台根据社保机构传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基础信息名册》,通知新增退休人员办理社区登记手续。

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长期居住地社区申请办理社区登记。社区汇总形成《退休人员社区登记明细表》,签章后反馈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退休人员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及时向长期居住地社区申请办理社会化管理登记变更手续,社区汇总形成《退休人员社区登记变更明细表》,签章后反馈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第九十九条 社保机构每年至少对享受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或供养亲属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对于省内居住人员,每年认证期,在社保机构统一组织下,以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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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为主体进行认证工作。认证方式以人脸识别或其他生物识别等信息化认证手段为主,辅以实地认证、与、民政等部门间信息比对等方式。

资格认证完成后,基层平台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明细表》;复核后,签章反馈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根据认证结果生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对未能通过资格认证人员,从次月进行待遇暂停处理。

第一百条 跨省居住人员以通过手机APP等自助认证方式为主。暂不具备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异地居住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协助认证机制,通过部级异地退管信息系统进行异地居住人员待遇资格的网上认证。

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将异地居住人员信息上传异地退管信息系统,发出协助认证通知;同时向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邮寄全国统一制式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居住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并进行认证,将协助认证结果信息发送到异地退管信息系统。参保地社保机构从部级异地退管信息系统下载认证结果并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通过资格认证、信息比对确认退休人员已经死亡的,社保机构通知所在基层平台,协助其遗属及时办理参保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和死亡待遇领取等相关手续。超过资格认证期限未通过认

证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通过认证后再恢复并补发。超过认证期仍未认证的,暂停待遇后,由社保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其生存状态。

离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告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个人账户余额和死亡待遇中扣除,如多领取待遇金额超过个人账户余额与死亡待遇之和的,前台业务部门生成《告知表》,通知稽核部门对超出部分进行追缴。稽核部门生成《社会保险待遇冒领稽核催讨通知书》,签章送达其直系亲属。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超出部分待遇的,提交同级基金监督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章 基金财务

第一百零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财务软件和省级统筹核算账套,设立专职财务审核岗位,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进行审核检查,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第一百零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同级征收机构批量传递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实征明细信息和国库日报表数据,通过基金管控平台实时自动匹配应征明细信息,相符的自动触发业务系统进行实收到账,同时生成财务记账凭证。

对于参保人跨统筹或跨制度转移的,财务部门根据银行回单生成转入人员基本信息,同时生成会计记账凭证。对于匹配不成功需要办理退款的,业务部门需提出申请,通知财务部门退款。财务部门退款成功后反馈业务部门。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部门每月根据基金支出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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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下月用款计划,并确认支出户资金到账情况。

对于定期待遇支付,待遇发放地财务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通知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进行审核;复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养老金发放账户,由发放机构进行发放。

对于一次性支付业务,各级财务部门根据同级业务部门传递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明细表》进行财务审核;复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基金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各级财务部门对同级业务部门传递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汇总表》进行财务审核;复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将款项从支出户汇款到转入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

基金支付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付款回单和银行反馈实付到账信息,生成记账凭证,并进行基金支付确认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对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会计核算。

(一)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对于发生的基金收入,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对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实征明细表》、《缴费个人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纸质报表或符合《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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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签名法》的联网电子数据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2)对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投资债券生成的利息,以银行利息回单和财政部门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3)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加盖专用印章的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4)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以财政部门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5)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部门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收、付款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6)对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二)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对于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部门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1)对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汇总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通知单》等为原始凭证,填制基金养老金支出记账凭证。

(2)对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出业务,以银行回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汇总表》等为原始凭证,填制一次性支付记账凭证。

(3)对跨统筹或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以银行回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汇总表》为原始凭证,填制转移支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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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凭证。

(4)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支出,以财政部门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收、付款回单为原始凭证,填制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记账凭证。

(5)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银行回单等为原始凭证,填制其他支出记账凭证。

(三)每月月末,财务部门将基金收支明细分类账与申报核定、待遇支付、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等业务实收、实付台账核对,与税务、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核对账目,生成《财务统计对账汇总表》、《社保银行对账汇总表》和《社保银行对账明细表》等数据,进行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核对,按时编制基金财务报表。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前,要核对各项收支账目,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征收机构、财政、国库部门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同时,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基金运行分析报告要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第十一章 统计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省级社保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社会保险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库(以下简称“统计库”)指标体系;每年末,依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下年度本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并报省统计局备案。

统计数据必须从生产库有效数据中按规定产生。各级社保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生成统计台账、填报常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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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表、开展专项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管理统计资料等工作。

第一百零 每月月末,各业务部门在财务结账后进行业务结账。业务结账后,由业务部门从业务台账中产生统计报表,由相关业务处室复核并由签字后报统计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统计报表后按正常程序统一上报上级部门。

统计部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进行数据对账,生成财务统计对账汇总表,表中数据如有差异要协商解决。

第一百零九条 按照全省统一数据模板从生产库统计台账中导出数据到统计报表软件,生成本级统计月报;复核无误后,业务负责人签章反馈统计部门。每月3日前,统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反馈的统计信息生成常规统计报表;每季首月10日前,生成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15日前,生成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章后报送上级社保机构。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采用省市逐级汇总方式。市级社保机构报表汇总时,要将上报统计报表数据与生产库中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报表汇总。

统计报表报送与上月报表出现较大变化时,要同时上报解释说明,并经主管领导签字。无特殊原因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等,不得报空表、不报表、漏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 每年2月底前,市级社保机构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生成社会保险统计分析数据,据此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向省级社保机构报送上年度养老保险运行分析情况。

市级社保机构统计部门制定精算工作方案,采集精算数据,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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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基础数据库和运行数据库,定期开展专项精算分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当设立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社会保险机构数据备案、审核、转换以及数据质量检查,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个益记录等相关服务。

全省集中的外协交换平台、异地交换平台、网上社保服务信息系统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由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数据采集:

(一)生产库建立,需要导入初始业务数据或补录历史数据的。 (二)信息系统升级,需要将旧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到新数据库的。 (三)生产库中数据缺项或质量异常,需要批量补充或核实的。 信息管理部门制定信息采集方案和数据质量标准,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对生产库进行数据备份基础上,利用信息系统导出《参保人信息采集核对明细表》空白数据模板;空白数据采集完成后,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逻辑质量检查和外协数据核对;检查核对无误的,导入采集模板数据,并生成信息采集汇总表;经过业务部门复核后,数据库保存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每月5日前,市级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外协数据比对检查。

信息管理部门从生产库导出所辖社保机构的社保比对数据,分别上传国家异地业务查询平台、全省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平台、省内社会保险资源共享平台,与其他地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数据以及本省工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传递的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机构增编信息、户口变更信息、人员死亡信息、人员火化信息等进行数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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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成《外协数据比对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协数据比对检查情况明细表》,推送到参保登记、征缴管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数据管理员,负责社会保险个益数据的保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入库管理。所有业务信息均要进入统一的生产库管理,不得使用手工记账方式经办业务,也不得在信息系统外运行其他软件经办业务。

(二)质量管理。按照全省统一数据质量标准,每周定时对生产库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发现质量异常数据,提交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核查整改。

(三)数据清理。对已经转出或终止的社会保险个益数据,应当按规定在生产库中予以保留备查,并适时导入备档数据库永久保存;对长期不申报或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进行情况汇集,提交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息保密。建立社会保险个益数据保密制度,对信息系统内用户严格权限管理和身份认证,与接触数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保机构应当通过经办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个益记录查询服务,具体方式如下:

(一) 参保人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保机构免费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益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查询,被委托人持书面委托材料、委托人身份证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代理查询。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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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要求社保机构为其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二) 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保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参保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社保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需要填报《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公务查询登记表》,社保机构依法按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四)其他单位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的,应当按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个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五)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为其进行业务纠错和数据维护处理。

(六)社保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级社保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生产库备份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社会保险数据存储管理办法,建立生产库数据自动备份信息系统。

(二)生产库应当采用逻辑备份与物理备份相结合、联机存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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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机介质相结合的模式每天备份,备份介质要异地存放,每月底的备份要永久保存。

信息管理部门在业务软件升级、参数变更、后台数据维护之前,要进行生产库全库备份。

(三)每月进行一次生产库数据恢复演练或备份测试;每周进行一次生产库信息系统环境的技术检查,适时进行生产数据库调优操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三个月内,各级社保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单》的邮寄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数据准备。对生产库中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删除没有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信息等无效数据;对手工记账或未及时记账入库的参保人进行数据补录;将已转出、死亡或退保人员标记为无效参保状态;对缴费中断人员统一归集进行逐人核实;确保数据库与统计报表人数一致。

(二)数据转换。按照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单指标解释与质量标准,将本地生产库中符合邮寄范围的参保人业务数据转换为个益记录库数据,并进行逻辑检查和业务合理性扫描,筛选出质量异常数据。

(三)下发采核。将数据质量异常需要核对,或居住信息未经核实的参保人空白数据模板,下发参保单位进行采集核对;导入新采集的居住信息和质量异常反馈数据;审核无误后,按业务审批流程同步整改生产库数据。

(四)重复比对。将个益记录数据分别上传至国家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平台和省内异地业务平台,与外省以及本省参保缴费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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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数据等进行比对检查,将涉嫌重复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人员数据返回业务部门处理。

(五)数据提交。社保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将准备好的本地个益记录数据加密后统一提交当地邮政公司,并按规定办理数据交接手续。

(六)邮局投寄。各地邮政公司按照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单邮寄服务协议进行制单、装封、分拣、打包等,并投寄给参保人;其中邮寄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件按单位分包打捆投寄。

(七)退寄处理。对无法寄达的函件,邮政公司退回社保机构,并提交退件明细数据盘;社保机构核实信息后,可进行二次邮寄。

(八)统计结算。邮寄工作结束后,社保机构与当地邮政公司统一进行本地区个益记录单邮寄业务量统计汇总(含二次邮寄),按照协议进行统一结算。

(九)报省备案。每年邮寄结束后,市级社保机构要向省级社保机构填报《个益记录单邮寄情况汇总表》,提交本地区社会保险个益记录单明细数据盘进行备案,并作为全省个益记录数据查询平台的数据来源。

第一百一十 每月5日前,市级社保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利用全省统一联网数据转换软件,在统计时点对辖区社保机构业务、财务数据库进行数据转换,生成职工养老保险联网数据,并与同期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库表偏差比对,送同级门信息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级社保机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业务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前台用户管理。根据业务部门填报的前台用户登记表,报

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建立信息系统用户,并分配用户权限和上岗USB密钥,用户口令由用户自行设定。

(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每天进行信息系统日志审查和日志备份,信息系统日志备份要单独归档存放;建立网络版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每天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杀毒防黑;定期进行操作信息系统漏洞扫描和补丁升级。

(三)业务软件管理。出现调整或业务需求变动时,由省统一进行业务软件升级;发现软件存在问题时,信息管理部门要向省信息管理部门填报业务软件问题情况表,由省统一修改完善。

(四)参数管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信息管理部门填写业务信息系统参数变更登记表,报业务、信息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信息系统参数变更。 第十二章 稽核内控

第一百二十条 社保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稽核。

稽核部门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实施稽核。稽核对象可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信息异常情况确定,对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协查和举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列入稽核工作计划。

稽核部门采用实地稽核、书面稽核、网上稽核等方法实施稽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根据稽核工作需要,社保机构应安排2人以上(含2人)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指定1人为组长。

(一)稽核准备。社保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参见附录A),对于稽核对象存在下属单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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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提前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不事先通知。

(二)稽核实施。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稽核相关证件,向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并告知以下内容:

(1)稽核的依据和内容;

(2)如稽核人员存在回避情形时,稽核对象有申请稽核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做出回避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稽核工作;

(3)《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参见附录B)的内容并要求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拒不签字、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稽核人员通过查阅、询问等方式对稽核对象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数据、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证明情况等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社保机构可通过函证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稽核资料,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与稽核调查取证工作。社保机构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委托异地社保机构调查取证,也可派人参与受托地社保机构的调查取证。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象盖章确认,拒不盖章确认的,应注明原因。

(三)稽核记录。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稽核小组应及时整理数据和资料,形成初步稽核结论,书写稽核记录(参见附录C),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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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由稽核人员和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对相关稽核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直至稽核对象确认稽核结论并在稽核记录上签字、盖章。

(四)稽核处理。稽核对象不存在社会保险违规问题的,五天内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参见附录D)。稽核对象存在社会保险违规问题的,十天内下达《社会保险整改意见书》(参见附录E)。《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送达稽核对象后,社保机构应将稽核结果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对被举报人投诉并确定为稽核对象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 天内将稽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下,可延期30天。

社保机构应及时跟踪稽核结果执行情况。

(1)移交行政部门。稽核对象拒不接受稽核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的,社保机构应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参见附录F),提请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2)特殊情况处理。稽核对象有关账目资料被司法机关封存或其他执法部门调阅时,需出示相关证明,稽核工作中止。社保机构书面告知稽核对象稽核中止程序,待稽核实施条件成熟后,稽核工作继续。稽核对象不存在,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稽核对象无法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账目资料时,稽核工作终止。

稽核人员应及时将稽核文书、相关证据等有关材料按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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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稽核结束后,应按稽核对象分别输入社会保险稽核基础数据,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比对数据;次月2日前,各级社保机构根据上述数据,自动生成上月汇总稽核数据,编制本级稽核月报表;次月5日前,市级社保机构生成市级稽核月报表;次月7日前,省级社保机构生成全省稽核月报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每月1日稽核部门根据数据库中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信息、实缴到账信息、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对单位欠费账户和个人欠费账户进行记账,并进行欠费管理:

(一)欠费查询。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欠费实时分类查询。可选定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查询其欠费账户的累计欠费情况及欠费历史明细信息。可选定社保机构与业务期别,显示该业务期末所有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累计欠费情况。可按欠费总额大小或欠费时间长短进行排序,或按指定指标进行筛选查询等。

(二)欠费统计。逐月生成本地区上月企业养老保险欠费监控统计台账,在此基础上生成《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报表,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三)欠费监控。按单位属性或缴费能力进行欠费统计指标分析,对连续欠费12个月以上单位、欠费数额较大单位要及时预警,并根据缴费能力分类标识、分类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社保机构稽核部门设立内部监督岗位,对各业务部门操作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事后监督。

每月业务期内,内部监督人员利用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或排序筛选已办结业务进行全面复查;对有问题的,暂停该业务下一步流转,同时发出《异常业务询证函》,要求回复处理。事后监督结束后,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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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生成事后监督日志,事后监督人员签字留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立异常业务自动审查机制。内部监督人员设置异常业务审查策略,确定扫描周期、审查范围、异常阈值、预警形式等参数,信息系统据此在后台对办结业务进行自动扫描检查,发现超出检查条件的异常业务时,产生异常业务审查记录,并按设定方式预警。内部监督人员据此发出《异常业务询证函》给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回复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立业务流程监控机制。利用信息系统提取网上社保系统、外协交换平台、异地业务平台以及生产库中待办业务信息,生成待办业务记录明细,展现每个待办业务的发起人、发起时间、目前状态、所处部门、责任人、剩余流程、剩余期限等信息,据此产生待办业务督办书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发生业务经办错误时,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可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业务纠错处理,并报内控部门备案:

(一)参保单位或人员误登记,需要删除参保登记信息的,可进行参保终止处理。

(二)参保单位或人员登记错误,需要更正参保登记信息的,可进行信息变更处理。

(三)参保单位或人员误核定,需要删除核基或补缴核定记录的,可先进行欠费核销,再进行核定撤销;如已缴费,可先进行退费处理,再进行核定撤销。

(四)参保单位或人员核定内容错误,需要更正核基或补缴核定记录的,可进行差额补收处理。

(五)参保人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可进行待遇撤销;如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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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先进行待遇暂停,再进行待遇退还处理。

(六)参保人需要更正待遇核定信息的,按照待遇暂停、待遇基础信息变更、待遇重核(含已发期间的差额补发核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七)参保人误转移的,可进行反向转移处理。

(八)参保人转移信息错误,需要更正转移信息的,可利用异地交换平台的纠错机制,撤销并重发转移信息。

第一百二十 每日业务结束后,信息系统对当天前台经办人员业务进行结算,生成《每日工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每日结算后,前台业务部门要进行本部门当日业务的轧账检查。

利用信息系统提取本业务部门上一个工作日和当日两天的业务特征值(包括人数、金额等方面的多个统计值),并对当日业务流水进行汇总统计,按照当日业务特征值=上一个工作日特征值+当日业务流水汇总进行平衡检查。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对经办业务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齐全完整、合规。

应用全省统一网络版档案管理软件,在市级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和电子档案数据库。业务信息系统输出表单均带有二维条形码(存有表单的归档索引信息),档案信息系统可自动识别,实现档案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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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环节每日收集办结的业务材料并适时立卷,按月、季、年收集案卷移交档案环节。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业务环节办结每件业务后,按照“审核结果在前申报材料在后、主表在前附件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及时进行材料排序,形成一份完整的纸质业务材料。

在收集时,对于纸质材料不规范的要进行整理:

(一)纸型规格统一为A4,纸型小于B5的纸质材料(如财务票据等)等,要粘贴到A4纸上,纸型超过A4的,要折叠为A4幅面;

(二)对破损的纸质材料应予托裱修整,去掉纸质材料上金属物; (三)对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纸质材料(如复印件、传真件等)进行复制;

( 四)所有纸质材料均要在左侧留出2.5厘米装订区。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业务环节适时进行业务材料的立卷装订。 业务办理完成后,将形成的纸质材料分类归集,将类别相同、保管期限相同、经办日期为同一业务年度的材料,按办结时间排序放入同一档案筐。

分类归集的材料要按顺序逐份清点,按照要求进行组卷,组卷材料要逐页加盖页码(从001开始),不丢页、不重号。

案卷材料的索引信息要录入档案信息系统中(包括参保对象编号、参保对象名称、文件名称、办结日期、文件页数等),信息有误时可手工更正;同时,根据归档要求,对纸质材料进行扫描。

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后,自动生成唯一的案卷档号(行政区划代码-全宗号-年度-目录号-案卷号),打印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案卷封皮,将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备考表等按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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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卷完成后,业务环节再次进行组卷复核,检查纸质案卷是否规范,并与档案信息系统中组卷信息进行核对。组卷复核通过后,业务环节按规定对案卷装订,完成立卷。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业务环节向档案环节移交已经立卷装订的案卷,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案卷移交时,业务环节要附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交接单》。档案环节对移交案卷进行规范性检查与清点,符合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

第一百三十四条 案卷接收后,档案管理环节填写档案盒脊背(包括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类别、起止卷号),按照年度、保管期限、类别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上架,在档案信息系统录入档案库房存放信息,编制案卷检索目录,打印后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文档业务材料归档应在业务系统平台上进行,采用在线归档方式,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于内容相同的月报材料,不重复保存纸质材料,但须在业务系统保存电子文档材料,并注明同**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参保人委托自然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要提供参保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三十 本规程规定的期限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可按规定顺延(月末结算期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程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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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65号)停止执行。对已经按以前经办管理规定办理的业务,不再予以变更。

第一百四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本规程实施监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附件: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表单

2018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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