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做好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特制定《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南京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电监办)负责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培训、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颁发、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是南京电监办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
第三条 南京电监办在各省辖市设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办理点(以下简称各市办证点),各市办证点受南京电监办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考试、申请、受理、预审、注册、管理等事务工作,并接受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南京电监办委托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指导和协调各市办证点和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及各市办证点,在培训、考试、审查、注册、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 南京电监办是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八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是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的培训、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颁发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确定各市办证点,并对其是否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管理;
(三)负责认定各市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教师的资格,并对其教育质量进行考核管理。
第九条 各市办证点是受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委托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实施考核的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试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与组织管理;
(二)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进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的考试;
(三)负责电工进网作业初始注册与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预审、注册与档案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定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是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和已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进行业务培训的实体,其职责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办学原则;
(二)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的培训需求,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具体组织实施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已持有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者进行电力法律法规、新技术、事故案例分析
及安全规程的培训;
(四)负责参培学员的培训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分 类
第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四章 培训申请与培训
第十三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对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评估。评估合格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作为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定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承办进网作业电工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参加进网作业的初始培训须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培训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分别直接申请高压类、低压类或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统一考试前培训。
第十六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按照下列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进网作业电工的初始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
(二)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三)电业安全知识与作业技能;
(四)电业作业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接受进网作业初始培训课时:低压类不少于80学时,高压类和特种类不少于120学时,转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类别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进网作业电工在续期注册前必须接受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组织的下列技术培训:
(一)电力法律、法规;
(二)电气理论、电力系统运行知识及用电新技术;
(三)电业作业技术规程及实际操作技能;
(四)电力安全规程及电力事故案例。
第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续期注册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少于30学时;高压电工和特种电工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培训费。培训收费标准统一按当地物价局审核批准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必须按照附件二所列的标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有符合要求的培训设施、场地的条件;
(三)有具有授课资质的教员;
(四)通过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认定和定期审查。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按照规定的培训课时和收费标准实施培训工作,要努力提高教学水平,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续期注册的培训教材,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选编。内容以国家进网作业电工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库为主,事故案例和实际操作部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
第二十四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由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按照附件三所列的标准进行选取和资格考核,报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具有承担培训任务教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
第二十八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委托各市办证点具体实施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三十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中专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各市办证点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试照例进行。
第三十二条 承担考试任务的主考人员,由各市办证点统一选配,并经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5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六章 申 请
第三十三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委托各市办证点作为本辖区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受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各办
证点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五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三十六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体检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五。
第七章 受理与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市办证点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各市办证点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章 注 册
第三十九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受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委托,各市办证点作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册机构,具体办理注册工作。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各市办证点在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各市办证点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到各市办证点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参加进网作业规定、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育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被许可人用人单位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提供。
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提供。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各市办证点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许可机构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或违章用电的责任人必须参加当年的续期注册。
第四十五条 参加续期注册前培训的电工应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截止之日前3个月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办理参加续期注册培训的报名手续;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机构根据各自的培训工作准备情况确定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安排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截止之日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各市办证点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市办证点应当对辖区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四)电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持有效证件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一条 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检查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的检查记录。
第五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
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者应妥为保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或破损,应当及时向各市办证点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申请换发或补发须经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核准同意,对同一申请补发者一般一年内只补发一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人死亡的;
(二)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举报,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从事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六十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注册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撤销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的,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南京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统一注册与颁发,全国通用。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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