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天津—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2008

来源:好土汽车网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7-2008 J0000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2008-07-15发布 2008-09-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报批稿)

DB29-7-2008 J 00000-2008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

2008 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

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 2 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 3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 5 附录 A 附表 A.0.1—A.0.6........................................................ 6 附录B 用词说明 ........................................................................... 13

1

1 总则

1.0.1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1.0.2 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 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

1.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1.0.6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1.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2.0.2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 项目分类

3.1.1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表3.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项目类别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绿地 社区服务 行政管理 商业金融 市政公用 公建预留 合计

居住区级 项目数 2 1 4 3 3 4 7 1 25 小区级 项目数 2 1 3 2 0 2 4 0 14 组团(街坊)级 项目数 0 0 3 2 2 2 8 0 17 三级合计 项目数 4 2 10 7 5 8 19 1 56 3.2 一般规定

3.2.1 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

2

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配置。

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其中: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小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配置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 4.1.2 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4.1.3 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的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

4.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4.2.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522-1784㎡,人均建筑面积1.52-1.7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944-2243㎡,人均用地面积1.94-2.22㎡(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4。

4.2.2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 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

3

地面积 1.39-1.64㎡。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5。

4.2.3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 0.35-0.44㎡ ;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6-253㎡,人均用地面积0.22-0.25㎡。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6。

4.2.4 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019-3498㎡,人均建筑面积3.02-3.5㎡;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3.55-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 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数:幼儿每千人28座,小学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千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1187㎡/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教育类分级配套标准详见附表A.0.2。

4.2.6 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2000㎡/千人,人均1.5-2.0㎡(其中:居住区级0.5㎡/人,小区级0.5㎡/人,组团级0.5-1.0㎡/人)。 4.2.7 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270-540㎡/千人;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地面停车位按总户数的15%,地面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0㎡,地下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5㎡计算):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积为1607㎡/千人,千人建筑面积为5312-15937㎡/千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机动车停车面积2143㎡/千人。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A.0.3。

居住区内学校、医疗、娱乐、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的停车指标需

4

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的要求。

4.2.8 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 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5.0.2 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5.0.3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 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5.0.5 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可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套要求。

5.0.6 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当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建筑面积不能降低。

5

5.0.7 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 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5.0.9 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宜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5.0.10 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配置。110kV或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配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

附录 A 附表 A.0.1—A.0.6

表A.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 :㎡/千人

分级 分类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 社区服务 行政管理 商业金融 市政公用 457/792-880 60/60 210-220/330 140-150/160-164 64-73/44-55 464-690/263-383 118-134/255-311 730/1014-1170 15/10 30-40/100-130 140/130 ---- 205-308/100-150 32-43/32-48 ---- ---- 67/93-113 120-160/65-70 35-41/---- 70-90/50-60 53-80/8-10 (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小区级建筑 面积/用地面积 (3)组团(街坊)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4)总指标=(1)+(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1187/1806-2050 75/70 307-327/523-573 390-450/355-364 99-114/44-55 739-1088/413-593 203-257/295-369

6

公建予留用地 合计 ----/40-60 1522-1784/1944-2243 ---- 1152-1276/1386-1638 ---- 345-438/ 216-253 ----/40-60 3019-3498/3546-4134 注: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A.0.2 居住区教育类配置标准 项目 内容 千人座位 建筑 面积 幼儿园 5年制 28 2800 一般规模 ㎡ 用地 面积 3640-4200 控制性指标 ㎡/千人 建筑 面积 280 用地 面积 364-420 指导性指标 ㎡/千人 建筑 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3-15㎡ 小学 6年制 50 9000 13000-15000 450 650-750 生均建筑面积9㎡,用地面积13-15㎡ 初中 3年制 23 11480 20664-22960 230 414-46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8-20㎡ 高中 3年制 21 11363 18594-20660 378-420 227 生均建筑面积11㎡,用地面积18-20㎡ 合计 122 34643 55898-62820 960 1806- 2050 227 生均指标 注: 1.本标准按幼儿园:每个小区配置一处;小学:两个小区配置一处;初中和高中:每个居住区分别配置一处,也可结合配置为完中校,面积指标叠加计算。上表一般规模幼儿园按1万人、小学按2万人、中学按5万人配置一处计算。规划建设时还应根据小区或居住区的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

2.本标准幼儿园按学龄前1-6岁,五年制计算,每班20~2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280名幼儿,约11班~14个班,因此幼儿园按每个小区配置1处考虑。小学按每班4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500名学生约为12个班;小学规模一般应为24-30个班,因此按两个小区(约2万人)配置1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初中按每班45-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150名学生,约为23-26个班。高中按每班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050名学生约为21个班。中学规模一般应为24-48个班,因此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2所学校(1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将初中和高中合并建设为一所中学,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3.小学一般应设置6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初中24班以下(含24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25班以上(含25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300米环形跑道。高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400米环形跑道。

表A.0.3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商品房 分 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建筑面积(㎡/户) 小汽车(车位/户) ≥150㎡ ≥90㎡ <150㎡ ≥60㎡ <90㎡ 7

自行车位(辆/户) 1.0 1.5 1.8 1.5 1.0 0.7

第四类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60㎡ -- 0.5 0.2 2.0 2.0 注:1、小汽车每个停车位面积30-35㎡(地上30㎡,地下35㎡),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

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自行车每个车位停车面积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表A.0.4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般规模 分序类 号 项目 配置内容 建筑 面积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3年制 3年制 医疗、防疫、保健、理疗、康复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育 5 社区体育运动场 6 室内综合健身馆 7 居住区 公园 小计 社区服务 10 9 8 社区养 老院 老年人活动中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 (含老人 全托护理型: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活动、医疗保健等 老人娱乐、康复、保健服务及文体活动场地 行政和社区公共服务。含老人服务、家政服2000- 2400 1000- 1200 40-50 20-24 --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配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其中:老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200㎡) 500 1000- 1250 10 20 每个居住区设1处。应设置 ≥300㎡的室外活动场地 10500- 11000 4500 6000 90 120 26500 -- ≥830 210- 220 -- 每个居住区设1处,每千人3张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30㎡,每床位占地面积≥40㎡。 健身跑道、篮球、门球、网球、运动设施 含游泳馆、乒乓球、台球、跳操、健身房等 人均≥0.5㎡ ≥10000 ≥500 -- 2-2.5万人设1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 2500- 3000 5000 -- 100 50-60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配置小型游泳池、用地面积可适当加大 500 6500 -- 130 10 可结合居住区级中心公园配置 11363 11480 22843 3000 3000 7500 用地 面积 18594- 20660 20664-22960 39258- 43620 3000 3000 5000 建筑面积 用地 面积 378- 420 414- 460 792- 880 60 60 100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千人 建筑 面积 227 -- 227 -- -- 150 每千人21座,生均建筑面积11㎡,生均用地面积18-20㎡。 每千人23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8-20㎡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配置,服务人口5万人 配置规定 教育 1 2 230 230 60 60 -- 小计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绿地 4 3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小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8

服务中心) 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 小计 行政管理 13 12 11 街道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场地)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小计 商业服务和金融 17 银行储蓄 证券、保险 小计 市 政 21 公 用 22 23 24 公交首末站 19 20 18 16 餐饮店 15 菜市场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日用百货、副食、食品、服装鞋帽、书店、药店、洗染、理发 含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 饭店、快餐等 1000- 1500 500- 600 200- 300 21700- 32400 500- 600 800- 1200 300- 含垃圾收集站 400 3000 5000 (1200- 1500) -- -- 5000- 7000 -- -- -- -- 100 (24-30) -- -- 100- 140 60 1550- 2350 800 -- 16 6-8 -- 31-47 11500- 17150 400 -- 40-60 263- 383 8 424- 630 10-12 邮政支局 基层环卫 机构 小型垃圾转运站 110KV变电站 (35KV变电站) 煤气服务站 自来水服务站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并预留车位 16-24 每个居住区设1处,应独立占地,可以停靠环卫车辆 每2-3㎞2配置1处。用地面积含周边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5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居住区根据负荷需要设置35KV或者110KV变电站,两者不应同时 (1500) 200 200 500- 700 150 -- 3 4-6 1000- 1500 500 -- 40-60 40- 60 20 20-24 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2-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不得与住宅结合设置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7000- 7400 1500- 1750 1600- 1750 8000- 8450 1000- 1250 1200- 1500 100- 150 3200- 3650 20000- 30000 2240- 2750 10000- 15000 -- 200- 300 400- 600 商业、服务可分开配置, 也可结合设置 64-73 44-55 -- -- 2-3 -- --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32-35 24-30 -- 140- 150 30-35 160- 164 20-25 -- -- 可与其它公共建筑结合配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应独立占地 (30) 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 8 8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并预留车位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并预留车位 10-14 规划位置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安排。每1-1.5万人一条线,每条线路占地1000至1400平方米。邻近地铁站位置的居住区,其公交首末站用地宜选用标准指标的下限。

9

5500- 6100 -- 12750- 15150 2000- 3000 120020 -- -- 534- 573 255- 311 40-60 2444 2743 118- 134 -- 979- 1211 小计 25 公建预留 用地 总计 73743- 105248- 86393 注:110KV变电站与35KV变电站不应同时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总计数据只包含了110KV变电站。

表A.0.5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般规模 分序类 号 项目 内容 ㎡/处 建筑 面积 6年制 用地 面积 13000- 15000 控制性指标 ㎡/千人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650- 750 指导性指标㎡/千人 建筑 面积 每千人50座,生均建筑1 教育 2 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 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 文化康乐、图书阅览 户外健身场地、集会、表演 -- 300- 400 -- 2800 3640- 4200 16400- 19200 100 280 364- 420 1014- 1170 10 -- 小学 9000 450 -- 面积9㎡,生均用地面积13-15㎡,2万人配置一处。 每千人28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3-15㎡ 1-1.5万人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站结合配置,必须有独立出入口 150 300- 400 100 400- 500 600- 800 ≥5000 6000- 6300 15 -- 10 40-50 -- 30-40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配置,应有独立出入口。 可与小区绿地结合设置 人均≥0.5㎡,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 规模≥40座。每千人4主要为日托托老所 7 (含老年人活动站) 照料型:含休息、餐饮服务、康复保健、文娱活动 行政和社区公共服务。含信息服务、家政和老人服10

600 300 60 30 -- ≥800 1000 80 100 -- 座,每座建筑面积20㎡,占地25㎡。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其中:老年人活动站建筑面积应≥150㎡,并应设不小于150㎡的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服务站(含老年人服务站) 服务半径宜小于500米。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其中:老年人服务站应≥配置规定 小计 医疗卫生 4 文化体育绿 地 6 5 小 计 社区文化活动站(会所) 居民活 动场 小区中 心绿地 小 计 社区服务 8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1800 730 -- 3 150 15 -- -- 60-80 -- -- -- 500 600- 630 -- 30-40

务、宣传教育 小 计 9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 储蓄所 小 计 11 12 13 邮政所 环卫清扫 班点 公厕 煤气中低压调压站 小 计 总计

含超市、日用品、食品、小商品等 各种储蓄 网点 1400 2000- 3000 50-80 2050- 3080 200 25- 35 50-100 -- 275- 335 15975- 17165 1300 1000- 1500 -- 1000- 1500 -- 160- 240 60-100 42 262-382 25062- 28782 140 -- 130 100- 150 -- 100- 150 -- 16-24 12-20 4 32-48 1886- 2138 -- 200-300 150㎡)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商业金融 10 -- -- -- -- -- -- -- 885 5-8 205-308 20 2-3 10-20 -- 32-43 267-391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按保洁工人建筑面积3-4㎡/人,用地面积20-30㎡/人。 市政公用 14

表A.0.6 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分类 序号 一般规模 ㎡/处 项目 内容 建筑 面积 1 文体绿地 2 3 文化活 动室 居民健 身场地 组团 绿地 小计 4 社区服 务点 科普教育、阅览及文化活动室 含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含绿化、活动场地 含电子政务、中介服务等 200 -- -- 200 90-120 用地 面积 100 180-240 ≥1000 1280- 1340 45-60 建筑 面积 -- -- -- -- 30-40 用地 面积 33 60-80 ≥500 593-613 15-20 建筑 面积 67 -- -- 67 -- 含老人活动室100 m2, 可与绿地结合,但不得占用绿化面积 人均0.5-1.0㎡, 绿化面积不低于70% 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5万㎡,物业管理用5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房屋及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安、保洁服务等 300 150 90-120 50 -- 房取总建筑面积的4‰;>5万㎡,物业管理用房取3‰(需要独立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小计 6 居委会 管理、协调 390-420 100 195-210 -- 11

120-160 30-35 65-70 -- -- --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 ㎡/千人 配置规定 社区服务

行政管理 商业 9 便利店 小计 8 早点铺 7 社区警 务室 小计 值班、巡逻 以提供早点服务为主的小吃、快餐 含便民超市 120-150 210-270 60-90 150-180 -- -- 20-30 50-60 40-50 70-90 90-120 ≥90 -- ≥30 30-40 15-20 115-120 -- -- 5-6 35-41 -- -- -- -- 每个居住组团应设置1处,服务半径200-300米。不得与住宅结合配置,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结合。 自行车每户1.0-2.010 自行车存车处 辆。每个车位停车面积 -- -- -- 270-540 -- 1.5㎡/车;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本表内千人指标按商品房计,每户0.5-1.5辆。每个车位停车面积11 机动车存车场(库) -- -- -- 1607 30-35㎡/车;地面停车5312-15937 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其配置标准详见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市政公用 14 10KV配电站 -- 83、103、138、259 -- -- -- 13 热交换站 12 垃圾分类 投放点 6 -- -- -- 每50-100户设置1处,每处用地面积6㎡(仅用于放置垃圾收集设施) 120- 200 -- -- -- 40-67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应有独立房间。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配电站规模和数量应按照用电负荷和远景预期确定,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米。 规模和数量应按照用箱式变电15 站 -- 12-15 -- 8-10 -- 电负荷和远景预期确定,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米。只设置在居住区的多层区域。 可与其它公建结合设16 电信设 备间 置,宜与有线电视设备 25 -- -- -- 8 间共同设置,但要保证有线电视设备间的独立通道。 17 有线电视 设备间 15 -- -- -- 5 可与其它公建结合设置,宜与电信设备间结合,但要保证有线电视

12

设备间的独立通道 小计 总计 160-240 1075- 1250 101-280 1726- 2010 -- 155-201 1885- 2157 2593- 2900 5365-16017 5502-16174 千人指标含居民停车和绿地

附录B 用词说明

B.0.1 为了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1)“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

“建议......”、或“.....。

13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 00000-2008

条 文 说 明

(报批稿)

2008 天津

目 录 1 总则 15 2 术语 17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17 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分级与配置标准 19 5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配置要求 附录A 24

22

14

1 总则

1.0.1 原《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至今已七年。随着城市经济与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全面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标准与现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需求出现了很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级结构规模与现行政管理机构及社区服务管辖范围人口规模不对应,户均人口3.2人,高于统计年鉴数据;户均建筑面积75㎡,与现状统计数据比略低;(2)缺乏弹性控制要求,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公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一律采用规定性指标控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多变的需求;(3)与现行国家规范和用地标准分类没有完全对应,不便于各类用地的统计,另外部分行业标准已经修改,如: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机动车停车、居委会等指标,带来其他行业标准与本标准相互之间的矛盾,不利于规划与管理的掌握。(4)教育类中小学千人指标过大,而生均面积偏小,且没有考虑外来打工者子女入学问题,造成学校布局小而多,很多学校闲置或改作它用,带来浪费;(5)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缺乏,特别是社区养老机构不足,不能适应当今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按照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技术规定,并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鉴于原标准标题中“新建”两字涵盖面过窄,故将“新建”两字删掉,将“定额指标”改为“配置标准”,使之更为规范化。

1.0.2 标准修订主要是对各专业现行规定性文件及相关要求等进行清理、整合、修改、完善,通过分类归纳,将适应当前配套建设且可使用

15

的内容纳入新标准,废其落后的无用的部分,使新标准的法规性、条理性、科学性更强。主要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1)系统性:整个标准内容与其他相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定应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

(2)继承性: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标准使用的连续性,避免造成标准修订前后,指标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不公平性。

(3)兼容性:与现行专项技术规定有一定的兼容性,避免专项规定反复调整而带来的随意性。

(4)创新性:打破传统的所有项目全控制的模式,采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法,提出必须控制的项目与指标计算方法。

(5)相对稳定性:标准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今后再增加新的内容时,整个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应保持不变。

1.0.3 原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适用范围较窄,只适用中心城区,对其它地区没有明确规定,只提到“参照执行”,规划与管理的依据性不强。本次修编适用范围扩大,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区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地块内,为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 本标准提出的人口出生率7.5‰,户均人口2.8人,是根据《天津市06年统计年鉴》近五年人口出生率及户均人口平均值确定的,同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考虑今后的发展可能性而制定。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是根据近年来商品房和社会保障住房户均面积平均值及国家对今后住宅建设标准的限制推算而来。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入学率,小学生取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取中学生总数的2%,是根据市教委提供的统计资料分析而来。

16

1.0.5 居民每天生活必需的设施,如:教育、医疗、社区服务、菜市场、公厕等,应为必须配置项目;而大多数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因此本条款提出配套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刚性)和指导性(弹性)两类。将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设施,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列为控制性指标,目的是确保这些设施得到落实。考虑到商业性设施也有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功能,也应保证这些设施的用地面积,而其建筑面积可由市场调节,因此将商业金融类、文体类和部分市政公用类设施用地面积仍列为控制性指标,而将其千人建筑面积列为指导性指标。

1.0.6 本条是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由于种种原因公建配套不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或其用地被挪作它用,造成居民生活不便的现象而提出的,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1.0.7 考虑到国家或地方其他相关标准也有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提出要求的,因此本条强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自行进行调节,而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居民日常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指导性指标是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的项目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商业性服务设施。

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 项目分类

17

3.1.1 按使用性质分类:现行国标和北京市、上海市以及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项目分类均按使用性质分类。

现行国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将配套项目分为八大类: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

本次修编项目分类在天津市2000年版标准七大类的基础上,项目归类稍作调整。主要变化将原标准中的金融邮电类项目分解,银行储蓄仍归到商业服务类(归属于C类),邮局和电话局归到市政公用类(归属于U类),目的是尽可能与国家的用地分类标准取得一致。七大类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和金融、市政公用。按项目内容分成55小项(不含公建预留)。其中:教育类4项(将原中学分解为初中和高中,将保育院、托儿所、幼儿园合并为幼儿园);医疗卫生类2项(项目不变,卫生院改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群防站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增加了居住区级的室内健身场馆和组团级的文化活动室和居民健身场地);社区服务类7项(增加了居住区级的老年活动中心、小区级的托老所);行政管理类5项(增加了组团级的社区警务室);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原居住区级和小区级的综合商业和综合服务各为两项合并为各1项,邮政支局和邮政所移到市政类,增加了居住区级的餐饮店和组团级的早点铺)、市政公用类19项(调整了项目,将原社区服务类中的居民自行车及机动车停车场库和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类中邮政支局和邮政所移至本类,减少了电话局、锅炉房、排水班点等,增加了自来水服务站、有线电视设备间等项目),原商业预留改为公建预留。

3.2 一般规定

18

3.2.1 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小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严格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大于5万人的居住区,必须按千人指标预留公建用地。

3.2.2 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配置。即:居住区级设施可与部分小区级设施结合配置,小区级设施可与部分组团级设施结合配置。各级指标叠加计算,根据布局综合分配使用。

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分级与配置标准

4.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 因新建和改建居住区地块规模差异较大,小到几公顷,大到几十公顷甚至上百公顷,配套项目和规模不可能完全一样,为了使居住区配套指标更科学合理,参照相关国家规范和其他城市相关标准,本次修编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具体规划建设时,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满足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中的配套项目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结构,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各级人口和用地规模,按照各行政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各自管辖的范围分别确定。天津市内六区现状人口384.57万人,现有63个街道办事处,1096个居民委员会。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5.5-7.3万人,平均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人口6.1万人,与每个社区服务中心所辖人口相对应;每个社区服务站所辖人口1万人,每个居委会所辖人口3512人。本次修编按一个街道对应一个居住区,并对应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服务站对应一个小区,每个居委会对应一个组团。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街

19

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同时考虑各区人口结构互为调整以及今后发展的因素,因此本标准确定的居住区人口规模5-8万人(附表中一般规模指标,按5万人计算),小区级1-1.5万人(指标按1万人计算),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指标按0.3万人计算)。

4.1.2 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其配套建设的总指标,需按实际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本标准提出的是分级配套标准,在实际规划建设时应注意:居住区级配套建设需同时满足本标准中提出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配套要求,小区级配套建设需同时满足本标准中提出的小区级和组团级配套要求,而组团级配套建设只需满足本标准提出的组团级配套要求。在规划布局形式上,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4.1.3 三级结构规模之间的开发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即:大于8万人的居住社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根据本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建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大于1.5万人小于5万人的居住社区,除配置小区级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社区的实际需求,按照居住区级千人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大于0.5万人小于1万人的居住地块,除配置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小区级千人指标,配置一定比例的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对小于0.3万人的住宅地块,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组团(街坊)级千人指标,配置本标准规定的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

4.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20

4.2.4 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指标:

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019-3498㎡,人均建筑面积3.02-3.5㎡;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3.55-4.13㎡(注:公共绿地,千人用地面积1500-2000㎡。居民停车,千人用地面积1877-2147㎡;千人建筑面积5312-15937㎡不包括在内)。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 居住区教育类指标的确定

根据天津市近年来市内六区教育情况的统计数据,参考国内其他特大城市教育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人口出生率计算每年级人数,确定千人座位数。提出生均面积和一般规模及千人面积指标。教育类千人面积总指标:建筑面积1187㎡/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 4.2.6 居住区公共绿地指标的确定:

本标准规定公共绿地指标为1500-2000㎡/千人,高于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1050-1500㎡/千人的规定;其中居住区级500㎡/千人,小区级500㎡/千人,组团级500-1000㎡/千人。 4.2.7 居住区居民停车指标的确定:

居民自行车停车按每户1.0-2.0辆,每辆1.5㎡,地面停车率占住宅总户数的50%,自行车停车面积每千人270-540㎡计。

居民机动车停车标准:商品房分四类配置,第一类住宅建筑面积≥150㎡/户的,按1.5辆/户计;第二类住宅建筑面积≥90㎡<150㎡/户的,按1.0辆/户计;第三类住宅建筑面积≥60㎡<90㎡/户的,按每户0.7辆计;<60㎡/户的,按每户0.5辆计算。地面停车率按总户数的15%配置,约1607㎡/千人;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5312-15937㎡/千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停车按每户不小于0.2辆计算,停车面积不小于

21

2143㎡/千人(标准表中只给出商品房千人配置数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按实际停车指标计算。另外小汽车每个停车位面积按地面30㎡/辆,地下和立体车库按35㎡/辆计算,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

4.2.8 考虑到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用地比较紧张,且周边大多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较多,因此允许这类区域内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可以取标准规定中的指标下限。

5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 本条款强调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提倡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5.0.2 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要求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并强调了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的位置,以便更好地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繁荣市场的目的。

5.0.3 考虑当前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提倡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如社区行政管理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疗保健中心等。为节约用地、方便居民,鼓励以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 提出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类中的菜市场、公厕等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设施),其布置既要考虑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机构的辖区范围,主要目的将服务距离和各级行政机构的辖区范围对接,以方便居民并便于维护与管理。

5.0.5 目前中心城区大面积成规模的住宅建设区很少,而插建和改建住

22

宅地块较多,这类地块周边的配套项目大多数较全。如插建和改建住宅地块仍按本标准配齐所有项目,有可能造成重复建设的浪费。因此提出具体规划和建设时,要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的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此开发地块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套要求。除此之外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居委会、物业管理,以及相应级别的绿地和市政场、站、点等设施。 5.0.6 根据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政策和天津市教育布局规划,为了方便义务教育指标的确定,本次指标修订将初中和高中分开计算,分别提出不同的控制指标。为了节约用地并资源共享,提倡初中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当初中与高中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建筑面积不能低于规定值。

5.0.7 在城市密集区特别是改建区,按本标准配置居民运动场很难。因此规定活动场地可结合各级绿地配置,但不能挤占公园规定的绿化面积,并倡导学校文体设施可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 为避免对居民的干扰,规定餐饮业和菜市场不得与住宅建筑结合配置。并提出菜市场的布局要求。

5.0.9 根据天津市小汽车和自行车的发展趋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定在居住区规划中,居民停车应尽量少占地面空间,提倡采用地下和立体停车方式。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本次修编规定,居民机动车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居民非机动车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地面停车场要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应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

5.0.10 市政公用设施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

23

附录A

附表A.0.4--表A.0.6 内容解释

本次修编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共分为七大类55小项(公建预留不计入在内),各类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确定的原因和依据,以及一般建设规定如下: 1 教育类:

由于原标准普通中、小学的千人指标较大,而生均面积较其他城市相比又略小,学校建设小而多,既易改作他用,又不利于教育资源整合,造成浪费。为此本次标准的修订,根据天津市近年来市内六区教育情况的统计数据,参考国内其他发达城市有关教育指标的计算方法,对2000年版教育类定额指标,进行了重点调整。修改了千人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照人口出生率计算每年级人数,给出千人座位数,较之原按班级规模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提高了生均面积指标,核算出一般规模和千人面积等指标。

中学区分高中和初中阶段;计算每个年级的学生人数,高中按照一定的升学比例进行计算。将原规定中的保育院、托儿所并入幼儿园。将入园年龄由现行4-6岁调整到1-6岁,将更有利于开展保育和学龄前教育,也更有利于整合资源。

根据天津市教委提供的有关数据,本标准流动学生(非本市户籍)系数采纳:中学生按在校中学生总数2.0%;小学生按在校小学生总数10%计。另根据《天津市统计年鉴(2006年)》提出的近五年来人口出生率7.14-7.58‰推算,预计到2010年本市人口出生率为7.5‰,因此本标准人口出生率取7.5‰。

居住区教育类按照需要应配置: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4项,该4项均为标准园、校标准。

24

(1) 幼儿园:为小区级配套项目。学龄前儿童以1-6岁共5年制考虑。千人指标分别以1-3岁两个年级(≥1周岁≤3周岁)入园率按50%计,3-6岁三个年级(>3周岁到学龄前)入园率90%计。人口出生率按7.5‰,居住小区级最小规模按1万人计,1-3岁为75座×2个年级×50%=75座;3-6岁为75座×3个年级=225×0.9=203座;75+203=278座,因此本标准入园幼儿取每千人28座,比原标准的千人指标22座多6座。按20~25人/班,约11班~14个班;幼儿园一般规模12-15个班,因此每个居住小区可设1个幼儿园,服务半径不超过400米。

(2)小学:为小区级配套项目。小学6年制,以100%入学率计。按出生率7.5‰,居住小区级最小规模1万人,每个年级75人,应75人×6个年级=450人,按非本市户籍学生占小学总数的10%计,非户籍小学生应为45人。小学在校生合计为495人,取每千人50座。比原标准的千人指标70座少20座。如每班按45人计,约12个班;小学一般规模24-30个班,因此可两个小区配置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学校规模按生均指标控制。

(3)初级中学:为居住区级配套项目。以初中3年制,小升初100%入学率计。5万人的居住区级应有初中生1125人,按非本市户籍中学生占2%计,本市户籍中学生23人,初中在校生合计约需1148座,取每千人23座。班级配置按45~50人/班,约为23~26个班;初中一般规模24-36个班,因此每个居住区可设1所初中校,亦可与高中校结合配置。

(4)高级中学:为居住区级配套项目。高中3年制,以初升高90%入学率计,5万人居住区的高中在校生合计约需1033座,取每千人21座。班级配置按50人/班,约为21个班;高中一般规模24-48个班,因此每个居住区可配置1所高中校,亦可与初中校结合配置。

25

初中和高中合计千人44座,比原标准的千人指标60座少16座,学校规模按生均指标控制。 2 医疗卫生类:

目前我市医疗卫生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配置,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本次居住区级配建项目。根据天津市建科教〔2006〕88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设施意见》,对原版该项指标进行修改。本类按照需要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2项。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原卫生院改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居住区级配套项目。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规模的居住区配置一处,超过5万人的居住区,应按千人指标,递增面积。居住区如已设立地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立应根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际确定。

(2) 社区卫生服务站:将原群防站改称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居住小区级配套项目。服务人口1-1.5万人,建有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健康档案,实行责任医生制度,定期组织居民体检。服务半径400-500米,确保居民小病不出社区,无重大传染疾病的发生。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与其它公建合建,但要有独立的业务用房。 3 文化体育绿地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由“温饱型”转向“小康型”,由“物质”需求向“精神”需求转化,生活质量逐步攀升。为适应居民生活趣向的转变,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高的要求,根据天津市10部委联合下发的津民发[2005]1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2000年版文化体育绿化类定额指标进行了调整,按服务人口和服务务半径,调整了千人指标、一般规模标准和项目所含内容。本类按照需要应配置居住区级

26

4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体育运动场、社区室内健身馆(房)、居住区公园;小区级3项:社区文化活动站、居民活动场、小区中心绿地;组团(街坊)级3项:文化活动室、居民健身场地、组团绿地,共10项内容。

4 社区服务类:

为全面落实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推动天津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市政府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06﹞76号),对社区服务建设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区救助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环境综合管理服务等,是今后社区工作的重点,为此本次标准修订,强化了社区服务类项目的配建,增加完善了养老设施的项目内容、对原有该部分指标进行了较大修改。

目前我市60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口148.81万人,占总人口的15.6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4.68个百分点。预计到2010年,全市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169万人,占总人口的16.8%;2020年老年人将达到273万人,占总人口的26.4%。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12.61%;“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口的36%,本市将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我市目前养老机构仅有285所,拥有床位1.73万张,占全市老年人口的1.2%,而目前国际水平已达到5-7%。

目前国内各大中城市养老设施的总床位数一般按老年人总数的1-3%计算,考虑到天津市老年人口比例居全国的第二位,仅次于上海市,因此我市养老设施的总床位数按全市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测算,到2010年全市养老床位应达到169万人×0.03=5.07万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应达到273万人×0.03=8.19万张。按全市相应期限的城镇总人口计算,约为每千人应有5-7张床位(整托型取平均值6床/

27

千人)。按市(地区)级与居住区级养老机构床位数各占一半考虑,居住区养老设施(整托型)配套指标为3张床/千人。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本标准提出的社区养老机构包括:养老院、老人活动中心、托老所(含小区级老人活动站)3个项目,老人服务中心和老人服务站分别与居住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小区级社区服务站结合配置。

本类按照需要配置社区养老院、老人活动中心、小区托养老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点、物业管理用房7项内容。 5 行政管理类:

社区行政管理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税务市场管理、居委会、社区警务室5项内容。其中:居委会和治安联防组为组团级配套项目,其它设施为居住区级配套项目。街道办事处面积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12月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现有一般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计算;派出所指标:根据部颁《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2007)》确定。 6 商业服务金融类:

商业、服务、金融类设施可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其所含项目分类宜粗不宜细。本次修编重在调整归类、修改项目内容。将邮电归到市政类,金融仍纳入商业类,臆在与国标用地分类取得一致。菜市场和早点铺(指快餐和早点)作为居民日常服务必需配置的设施单独提出,并明确建设规模、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及设施要求等规定。本类按照需要配置了:社区商业服务中心、菜市场、餐饮店、银行储蓄、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储蓄所、早点铺、便利店8个项目。 7 市政公用类: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标准

28

也进一步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城市景观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也有了新的要求。本次修编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原《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为基础,结合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实际情况,对2000版进行修改、完善,对2000版项目的配置级别和规模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有线电视设备间等项目。本类没有包括电话局、排水泵站等在居住区内非必须配置的项目。

本类按照需要应该配置:邮政支局、基层环卫机构、35KV或110KV变电站、煤气服务站、自来水服务站、公交首末站、邮政所、环卫清扫班点、公厕、煤气调中低压站、自行车存车处、机动车存车场(库)、热交换站、10KV变电站、箱式变电站、电信设备间、有线电视设备间17个项目。

居住区级此类配套项目7项:邮政支局、基层环卫机构、垃圾转运站、35KV或110KV变电站、煤气服务站、自来水服务站、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其中:邮政支局和邮政所构成的服务半径应小于700~1000m。35KV或110KV变电站根据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35KV变电站规模按照3×2万KVA考虑,110KV变电站规模按3×5万KVA考虑。其面积标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66KV及以下输配电工程典型设计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规定。35KV或110KV变电站与住宅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小型垃圾转运站与垃圾收集站结合配置,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CJJ 27-2005)》的规定,每2-3平方公里配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包含不小于5-10米的绿化及与相邻建筑的隔离带。煤气服务站每12000~20000户配置一座。根据国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交首末站每1-1.5万人配置一条线,每条线路占地面积1000-1400

29

㎡;邻近地铁站位置的居住区,其公交首末站用地宜选用标准指标的下限。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新建公交首末站,外环线以外新建公交首首末站,其规划位置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安排。

居住小区级此类配套项目4项:邮政所、环卫清扫班点、公厕、煤气调中低压站。其中:煤气中低压调压站每3000~5000户配置一座。居住区内公厕每平方公里配置4处(25公顷用地应设1处),沿城市主要道路每500-800米配置公厕1处。邮政支局和邮政所构成的服务半径应为700~1000m。环卫清扫班点按每个小区配置一处考虑。

居住组团级此类配套项目8项:自行车存车处、机动车存车场(库)、热交换站、10KV配电站、箱式变电站、电信设备间、有线电视设备。其中:配电站规模和数量根据用户用电负荷和中远期预测确定,可分别采用油变:2×630KVA(103 m2)、4×630KVA(259 m2);干变:2×800KVA(83 m2)、2×1000KVA(83 m2)、4×800KVA(138 m2)、4×1000KVA(138 m2);其面积标准根据《天津市电力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07版)》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箱式变电站只配置在居住区的多层区域。热交换站每5~15万m2建筑面积配置一座。电信设备间宜与有线电视设备间共同配置,但要保证有线电视设备间的独立通道。电信设备间每1000~3000户配置一座。有线电视设备间每1000~3000户配置一座。自行车存车处、机动车存车场(库)按居民停车标准配置。另外每个组团须设垃圾分类投放点,每50-100户设置1处,每处用地面积6㎡(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8 公建预留用地:

考虑到今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的不可预见性,保留原“预留”项目,但因原“商业预留”仅限于商业部分,局限性过小;本标准将“商业预留”改为“公建预留地”,配置设施可根据将来市场的需求确定,本

30

标准不限定归类。

3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