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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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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软件企业(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哪些税收

优惠?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2010-11-09 作者:

目前,我省软件产业正在蓬勃发展,科大讯飞等公司的软件产品为我省软件业赢得了国际声誉,合肥软件园的建成也正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再上新台阶。

方面,国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对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有关即征即退。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出台了较多的优惠,扶持软件产业发展。

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三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七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五免五减半”。九是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企业,不再执行本条规定。十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一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比如,高新区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2008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实际税负为14%,实际缴纳140万元。由于税负超过3%部分可以返还,则该企业2008年应返还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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