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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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14年1月5日 2016年修订
编制
机械有限公司文件字[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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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车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标准》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组织汇编了这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予以发布实施,要求公司所有职工及来我公司从事有关生产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各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都要尽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以便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本制度在执行中若有与上级颁布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前 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到“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根据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的方法,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共同汇编了这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制度是指导我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无论是本公司的职工还是来我公司从事有关生产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各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都要尽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以便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由于编者的经验和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望大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以不断加以改进。
本制度在执行中若有与上级颁布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目 录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5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 8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 16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 22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 2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 2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32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 35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37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 39 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 46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 48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52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 5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59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 61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 6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66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 70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 72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 74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76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 78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80 安全奖惩制度 ........................................................ 8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86
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90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 9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95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 98 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 102 变更管理制度 ....................................................... 10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现生产过程可控、在控;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检查内容和要求,提高检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问题的处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即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品的不安全状态、落实隐患整改方案的安全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管理职能
1. 安委会安全检查人员,随时进入公司所属范围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同时督促现场生产、施工人员及时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生产。当发现重大险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撤出人员。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有权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参与分析处理。
2.各车间、部门设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对所辖范围的安全、质量、正规操作、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 安委会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车间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要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整改处理。
4.各车间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安委会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的各类安全决定,支持和维护安全检查工作。当安全检查人员与车间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作人员,在安全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或发生争执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的决定。
5.安全生产检查实行公司、部门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
6.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大检查;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巡回检查。
7.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检查。
8.安全检查按照班组日查、车间/部门周查、公司月查的频次进行。 五、安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公司所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种类、范围及其存在的条件; 4.消除事故隐患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员工个体防护执行情况;
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 执行情况;
7.起重机械、电气、压力容器、厂内车辆及其他机械设备、土木建筑等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
8.手持电动工具、库房等安全状态以及重点易燃易爆部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情况;
9. 作业现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0.上次查出的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11.其他不安全因素。 六、检查形式
(一)安全大检查(公司级检查)
1. 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安委办公室主任带队,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部、品质部、制造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非生产单位每月亦应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安全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巡回检查。 (二)车间检查
车间检查,由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召集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车间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将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向公司安委会汇报。
(三)班组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安全员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每日对作业现场进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一次,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结合安全分析活动组织整改。
(四)季节性检查及节假日检查
1.夏季“四防”、冬季\"四防\",针对防暑降温、防汛抗台、防雷防电、防寒防
冻等具体情况,发动干部职工,做好预防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应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及节假日安全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1.专业性检查是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整改。 2.设备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进行安全检查。
3.生产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对消防设施、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办公室及安全员应经常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 七、安全检查整改
1.安全检查中,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边检查边落实整改。 2.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制定措施组织整改。
3.各单位要做好各项检查的记录及整改工作,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检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4.受查部门如对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整改,公司安全科门可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八、考 核
1.公司安全检查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和验收。对不按期完成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10元处罚;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安全生产时,检查验收人员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按停止作业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
2.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制止,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检查人员,给予100元-500元的奖励。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可行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抢救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分析、工伤认定、工伤处理等管理事宜。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 三、术 语
1. “事故”: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 “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人员负伤、工作立即中断的一切事故。
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定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凡未列入国家职业病名单的,即使与职业有一定的关系,也不属于职业病范畴,不能按职业病处理。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将10大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4.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5.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6. “四不放过”原则: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7.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事故分类
㈠伤亡事故。按事故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 重伤以上事故。如死亡:
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㈡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五、管理职能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工伤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及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对伤者的伤残等级鉴定等日常工作。
2.其它部门负责各类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3.事故的责任部门负责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并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预防措施及事故的善后工作。
4.保卫或门卫人员负责及时为伤者提供救治车辆。 5.财务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交纳、兑现工作。 六、事故报告 ㈠报告时间及程序
1. 发生轻微伤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立即(30分钟内)向安委会汇报,同时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资损失。
2. 发生非伤亡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报部门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总经理。
㈡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事故经过、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2. 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3. 事故报告单位。
㈢各单位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对报告不及时、拖延上报时间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补报外,将严格按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因迟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加重处罚。
七、事故抢救
㈠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安全责任人、安委会主任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㈡凡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
1. 发生一般轻微伤事故,由人力资源部和事故单位及时协助伤员做好入院治疗有关工作。
2. 发生轻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通知分管安全责任人、事业部总经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公司总经理核实准确后,由办公室分别通知到公司医疗救护组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㈢发生事故时,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现场职工,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㈣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不积极参加抢救或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㈤其他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 事故调查 1.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b.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c.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a.发生事故的部门、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d.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e.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f.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搜集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通风、道路状况、天气,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a.显示受害者原始信息的所有照片。
b.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
c.事故现场全貌。
d.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6.事故图
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二)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现场组织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性质和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 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事故单位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由安全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处理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 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科、有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九、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行为包括: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e.物体存放不当。 f.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g.攀、坐不安全位置。 h.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i.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j.分散注意力。
k.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L.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不安全状态包括: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品用具,如防毒面具、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二)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 其他间接原因。
十、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 (一)工伤认定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4)职工符合第(1)、(2)项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3)项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一些突发的轻微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门负责认定。 (二)工伤认定程序
1.由事故责任部门认真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提供受害者的医疗诊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复印件、证人证明材料、本人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职工受伤(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日内报医疗保险机构,30日内组织有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保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医保部门工伤认定书面批复后由安全管理部门送达受伤害者本人。
4.工伤的就医、伤残抚恤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 事故的责任分析。
5. 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十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的批复材料。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受伤者的诊断书、病历。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十三、事故管理
1.事故经调查后,由事故发生部门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分析会议情况填写《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2.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企业职工伤(亡)登记表》、《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3.受伤者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医疗待遇。
4.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或复印一份《工伤事故登记表》给接收单位。工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安全管理部门复印一份《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委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考核
1.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
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部门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附 录 《工伤事故报告表》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事故现场图片》 《事故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事故管理档案》 《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的处理通报》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一、目的
确认公司从业人员所必需的能力,并对与重大危险源接触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和使用范围
1. 本制度规定了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班组长、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全员、复工、安全管理人员教育等九种安全教育的程序、内容和管理要点。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字质检总局颁布第70号局长令。 四、管理职责
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业务领导;装备工艺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监察部门,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抓好所属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2.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员工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并把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3.车间主管是各车间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车间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五、控制程序
(一)安全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及安全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由安委会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次年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人力资源部负责把安全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各生产部门负责按照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本部门的安全培训。
(二)管理人员培训
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由国家有关资质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以证明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能聘用。
2.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指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由安委会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安全管理人员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资质证”方能上岗。考核不合格者继续进行培训,通过补考取证后方能上岗。
(三)新员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1. 教育培训要求
(1)凡新进公司员工(包括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外来培训或实习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部门级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2)三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
(3)三级安全教育卡必须由受教育者本人签字。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教育试卷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4)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办公室发放劳防用品,新员工领取劳保用品后方可上岗工作。
(5)新员工在学徒期,车间必须为其指定师傅,师傅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安全操作进行监护。
2.新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内容
(1)厂级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授课,主要内容为: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
②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
③通用安全技术、基本安全知识。例如防火、防机械伤害,安全用电,交通安全等。
④进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⑤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2)车间/部门级教育由车间/部门负责安全的领导进行,主要内容为: ①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情况;
②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 ③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 ④员工行为规范;
(3)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主要内容为: ①本班组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②生产设备的特点、安全装置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③常见故障的排除和紧急状态下应采取的措施; 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⑤本岗位的安全注意事项。 (四)班组长安全教育
1.班组长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实施并建档。每年进行培训一次。
2.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
(2)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安全技术、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及应用、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生产“五同时”教育、检查、危险作业、违章管理等内容、方法和要求。
3.班组长安全教育应有培训记录、学员名单、考试(或考核)记录。 (五)变换工种(转岗)和“四新”教育
1.工人变换工种(以人力资源部调令为依据)时,必须进行变换工种教育,其程序为:公司内管理部室调入车间,进行车间、班组级教育;车间内班组之间调动,
进行班组级教育,教育后填写《转岗/四新安全教育卡》。
2.变换工种人员安全教育的内容等同新员工安全教育的内容。
3.变换工种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后,凭教育卡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并将教育卡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管理人员从非生产岗位调动到生产性质的岗位,要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由设备部和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有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管理部门对教育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档。
(六)职业健康教育
1.教育对象:职业健康教育对象主要是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 2.教育内容:
(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识。
(2)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有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工程技术人员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3.教育方式: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科组织有关人员以授课、讲解方式进行教育。教育周期为两年一次。
(七)复工安全教育
1.工伤休工人员和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责任部门必须安排对其进行复工安全教育,方可安排工作。
2.复工教育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4)对工伤复工者,分析、掌握事故的原因及防范的措施。
3. 复工教育后,填写《复工安全教育卡》一式两份,本部门、人力资源部各一份存档。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机械制造企业所涉及的特种作业及人员主要有: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6)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7)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8)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其参加培训或复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1.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年度员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建档。
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含新任干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5.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十)全员安全教育
1.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如下发安全简报、举办安全板报、电化教育、举办学习班等,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素质。
2.班组应结合公司及本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和当前事故通报等,经常开展安全学习活动,作好记录。
3.应有受教育人数、教育率及考试结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十一)考 核
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教育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考核。
(十二)相关资料 《新员工培训教育台账》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 《员工转岗/四新安全教育卡》 《员工复工安全教育卡》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管理规定。
2.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对环境有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及环保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7.01.01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总则
1. 每年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安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2. 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并报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验收时,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审批。
3.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 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核算。 五、管理职责
1. 安全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
2. 装备工艺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单位,配合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
3. 制造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
4.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六、劳动保护措施专项(简称安措)管理 (一) 计划的编制
1. 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
2.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及预算资金,报送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3.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措计划,经调查核实、综合平衡,于12月10日前编制《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下达。
(二) 计划的实施
1.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确定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进度、完成期限等报表报送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2.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进度安排,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完成本年度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结转到下年度。
3.财务部负责考核。 (三) 项目的验收
1.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完工后,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分别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建立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档案。
2.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后,设备部门应纳入工艺,设动部门应纳入预修、保养计划和日常管理。
(四) 凡是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一律补上,所需
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
七、建设项目的设计
1. 设备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并经安委会审核。
2. 大中型建设项目等应按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设计单位之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 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由原拨款部门予以补充。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4. 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经安委会办公室会审后,技术开发部门必须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
5. 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来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 在技术准备阶段,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劳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造、选型、定货,必须经安委办公室审查、同意,选购(定)经国家认证的、有安全资格厂家的产品。
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八、建设项目的施工
1. 制造部应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到位情况负全面责任。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办理开工安全审核手续,所确定的承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揽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安装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
2. 制造部和装备工艺部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施工中
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 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性管理,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九、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后,制造部和装备工艺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检验和评价。
2. 经检测未达到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标准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汇会同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预验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预验收表》反馈给相关部门。
4. 制造部和装备工艺部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
5.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三同时”预验收后,方能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验收。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验收评价。经正式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正式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健康防护设施验收监测和评价费用从项目总费用中列支。
十、“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采取的临时性工艺和工艺装备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并经技术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试用。待该工艺或工艺装备定型后一月内,由装备工艺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十一、考核
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2. 未经安全监察办公室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下达《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XXXX及其分公司。 三、管理规定
1、装备工艺部是公司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的全面管理。对公司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2.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规定,做好公司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管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检、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
4、各车间、部门要安排专人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5、各车间、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司规定,安排专人做好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月检工作,要按照规定检验项目及内容逐项实施,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月检记录。
6、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维修,若公司人员无法进行维修,要及时上报告有关负责人进行查验认可,经报批后,由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资质单位进行维修。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各车间安排,持证上岗进行操作,操作人员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停用,待排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熟知掌握车辆操作规程及性能,做到安全行驶。
9、生产科要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指派专人对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负责管理,要按照安全性能及保养规定,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要求。
10、各车间、部门要对使用的空气压缩机安排专人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要对压力开关、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控制部件灵敏度进行日常检查,每月手启动安全阀一次,保持其灵敏可靠性。
11、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并对管理规定中各项条款的布置、落实、实施、监督负有主要责任。
12、特种设备及操作、管理人员建档管理。各车间及职能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台帐,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对特种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维护和检验。
四、责任追究:
1、各车间、部门未建立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台账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车间未按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单位负责人及分管人员罚款50元/次,由于单位、部门原因未按照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员培训复训和对特殊设备进行定期进行检验未提前提出申请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3、因检验、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事故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特殊设备操作人员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的,照价赔偿配件及维修费用,影响生产按影响生产事故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车间特殊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调整必须经过安委办公室同意报公司批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安全设施是指公司所属范围内防火、防雷、防触电等设备、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所属安全附件、检测、监测、控制仪器仪表等;
2.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建筑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三、编制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GB4387—84 《气瓶颜色标志》GB714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南》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管理制度
1. 安委办公室负责公司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生产科、办公室分别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各车间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属特种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2. 车间主要负责人是本车间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车间应
当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的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及其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4.各车间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负责。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相关设备、设施;
⑵特种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相关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相应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设备、设施投入运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⑶建立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⑷对在用特种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⑸特种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特种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⑹特种设备、设施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相关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⑺在用特种设备、设施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要求的,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的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
⑻特种设备、设施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相关机构或部门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⑼特种设备、设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的
上报、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种设备的采购
新购特种设备,应到取得国家许可资质的单位订购,并由厂家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六、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改造、维修 1.新增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注册登记规定。 2.在安装前,生产科必须检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3.经生产科确认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在安装前须持该特种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电气机械等技术图纸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备案。
4.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单位须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设备进行验收检测,只有验收检测合格,生产科方可办理付清工程/安装款。
5.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生产科须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使用部门方可正式使用。
6.生产科对特种设备的改造、大修,都必须请取得国家许可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并将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明复印存档。
7.特种设备的改造、大修后,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生产科不得交付使用和结清工程款。
8.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交付使用后,生产科应索取有关技术资料,将其存入特种设备的档案。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测
1.特种设备均应在安全检验期内使用,到期的特种设备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检,并按期进行安全检验。
2.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周期
名称 检验项目 年度检验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 移动式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厂内机动车辆 年度检验 耐压试验 在线检验 全面检验 检验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级为3级:每每6年一次 3年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 每3年进行一次 石墨制非金玻璃纤维增强热固属压力容器:性树脂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每3年一次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外部检验 锅炉 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 每年进行一次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八、特种设备的档案
1.生产负责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其中应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九、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 未取得使用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而擅自使用的。
② 实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而使用的。
③ 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设施或者委托无资质单位进行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的。
④ 在公众场所进行特种设备、设施作业,未设置安全隔离区、明显安全标志的。 ⑤违章使用或操作特种设备的。
⑥特种设备存在隐患尚未消除仍继续使用的。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规范员工行为,杜绝违章现象,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管理事宜。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编制依据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四、术 语
1. 特种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五、管理职能
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2.公司及车间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公司同意,方可变动。
六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所担任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兼职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工种作业的操作技能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起重机司机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操作;
5.无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独立操作。 七、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起重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压力容器操作 5.登高作业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理。 九、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与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有关部门保管。
(1)时间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均按国家规定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复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进行。
(2)复审内容 1、身体健康检查; 2、实际操作考核; 3、安全技术理论考核。
(3)复审合格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操作证上签章、登记。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到期未复审的,不得独立操作。
十、检 查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
2.安全管理部门应经常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发现无证上岗的责令立即补办,拒不补办的按照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报公司上级部门处理。
十一、外来人员管理
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外来承包、承租、建筑、安装等工程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有关部门对其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职责分工与管理事宜。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人员。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管理办法
1.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有规定的相应资质,否则不允许与其签订施工协议或合同。
2.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3.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必须编制施工措施,按照公司审批程序逐级审批,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签字,并报有关单位留存备案。
4. 安委会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限期整改。
5.长期在公司施工,已纳入公司内部管理的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如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按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6.与公司无经济往来、因个人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一律以现金形式执行责任追究,由责任部门负责考核。
7.与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由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由考核部门依据公司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开具结算罚款单据,分别转于责任单位(责任人)、合同签定部门,由合同签定部门在合同兑现时,从合同款中扣除该项罚款,财务部依据罚款单据每季度组织一次罚款落实情况检查。
五、附 录
《相关方管理档案》 《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书》
《相关方安全教育记录表》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本制度规定了防火工作的程序和责任,以及管理要点。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管理规定
1. 各车间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2. 行政部是公司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装备工艺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监察部门。安委办公室对各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3. 各车间配备合格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负责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有效和正常发挥作用。
4. 各车间应当对新进员工和在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5.仓库保管员必须认真执行仓库防火管理规定,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熟悉所管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能和预防措施,对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定,对库区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6.公司每年至少组织1次各单位、部门参加的消防演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和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7.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消防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
1. 未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0元。 2. 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或者器材、设施过期和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罚款1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对不正当使用或损坏消防器材或设施的,按损坏设施价值的2倍处罚。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派出到外单位的危险作业(以下简称派出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 本制度明确了危险作业审批的程序、范围、安装要求及监控措施等内容。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危险作业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管理审批 (一)审批手续
1.凡属危险作业范围的作业均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现场审查认为合格后,方能施工。
2.若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因情况急需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必须专人负责,采取临时措施,并立即报告审批部门。
(二)审批要求
1.凡申报单位应详细说明危险作业范围、施工内容、预防措施、监护措施,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申报。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违章作业,违者按照作业位置危险级别给予罚款100—200元,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审批程序
1.凡计划准备进行危险作业的部门,作业前应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制定好安全对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指派安全负责人按上述管理分工到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危险性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及检修,主办责任部门应根据情况成立以部门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安全负责人,做好预先危险性分析,并填报《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先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计划、安全保证体系和职责分工,报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
2.各审批部门在审批《危险作业申请单》及预先危险性审批表前,应深入现场
对审批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上述报表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3.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检修等项目实施中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定项目总体及各子项目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上报生产科备案。各部门必须遵照会议(也可印发会议纪要)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整体作业安全。
4.项目主办责任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按《危险作业申请单》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的措施进行作业,指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指挥)必须指定现场各独立作业小组的安全负责(监护)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安全负责人在工作中不得脱离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5.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要认真清理现场,不留隐患,及时报告审批部门。作业单位(含作业小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保卫等审批部门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以下(1、2、3项)需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凡在生产管道、容器等生产装置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后方可动火作业。
(2)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等,应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4)使用电焊、焊割动火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6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炉膛、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安全隔绝。受限空间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受限空间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①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②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检测,并达到氧含量18%~21%。
(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七、高处作业管理
1.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并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老过渡,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的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波、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支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何靠的隔离措施。
(6)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八、断路作业管理
1.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凡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后,进行断路作业。 (4)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5)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九、动土作业管理
1.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作业。
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
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时,先装新的。 ⑥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支护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十、考核
1.安委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应责令实施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实施单位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
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具有岗位操作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安委办公室对危险作业现场实行抽查,监督危险作业实施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未按审批措施组织危险作业单位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按公司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十一、附 录 《危险作业审批单》
附件一 危险作业审批单
危险作业审批单
申请单位 作业地点 申请时间 起止时间 作业简要内容: 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姓名: 现场指挥 项目主管领导:
安全监护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审批部门负责人:
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程序、范围、安装要求和监控措施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气临时线路管理 三、术语
临时线路:是指企业管辖范围内(含生活区和外包建筑工地)的低压配电室(或开关)出线端至用电场所动力、照明箱、柜、板进线端之间的电气线路。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管理职责
1.生产科是电气临时线路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线路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台帐,负责电气临时线的附设和撤除工作,负责电气临时线的日常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日常安全监督。
3.各使用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六、临时线的申报、审批、登记和撤除
1.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基建工地的临时电源线其使用期限可按工期审批。
2.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部门到装备工艺部办理《临时线路安装审批单》、《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和登记,经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
3.临时用电线路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门负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期满后,使用部门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临时线路拆除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装备工艺部办理销案手续,不办理销案的,按延期使用处理。
5.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装备工艺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七、临时用电线路安装基本要求及监控措施
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2.临时用电线路应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沿地面附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3.临时用电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4.临时用电线路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5.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与电话线、网线通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电话线、网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6.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发现后严肃处理。 7.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8.已安装好的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同意不能任意改变或搭接。 八、考核
1.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2.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爆炸和火灾危害场所的单位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3. 临时用电线路未按审批要求架设,对架设单位、设备部按有关奖惩规定给予考核。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或降低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管理事宜。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编制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等法律法规 四、术 语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五、危险化学品分类
1.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2. 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液体,油漆等。 六、管理职能
1.生产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保监督;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
2.各生产车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3.设备部负责在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过程中选用危害影响小的危险化学品,并注明危险化学品的所含物质、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
七、危险化学品采购
1.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即用即购的限量购入原则,
尽量减少库存量,缩短存放时间,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中转环节。
2.使用部门根据对危险化学品的需要和质量选择,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向供应部申请采购。对于有特殊审批规定的物品,在采购前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对于外购危险化学品,生产科应做到: (1)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核;
(2)审核危险化学品申请单是否明确,并符合审批要求; (3)审核所购危险物品质量与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4)要求供货单位提供齐全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归口保管,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危险化学品保管部门必须根据物品性质和库存条件,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学习、演练活动,并保持在异常状态下启动预案的能力,防止各种灾害和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失窃、运输以及操作事故的发生。
3.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专业技术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装卸一般要求由供货单位或供应商直接送货并全面负责其安全性。
九、危险化学品分级管理 (一)入库验收
1.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
2.根据入库单验证核对品名与编号、来源、生产厂、规格及数量、批号、危险品标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及特别注意的事项和说明,以确定物品入库时的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3.入库时,必须保持包装完好、封口密闭。对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地点进行验收工作。
4.易燃、易爆物品要避免曝晒在日光下,须隔绝火种与热源。在搬运操作中防止撞击、磨擦而引起的爆炸,有可靠的静电接地措施。
5.对照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商品标签进行验收并存档。 (二)储存
1.危险物品必须分类隔离储存。种类不同的危险物品,分别就其性质及防火要
求,按以下原则储存:
⑴ 对相互抵触并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储存。
⑵ 遇水燃烧和防雨、防潮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⑶ 凡是因物理、化学性质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物质,要严格按照危险品管理规定存放,并根据储存设施和环境条件与相邻库房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⑷ 有防冻要求的物质应在具备一定的保温取暖措施的环境下存放。
2.经常检查危险物品的物理性能和形态,做好记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物品质量下降而引起的事故。
3.对特殊物质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4.储存危险物品的库房,必须落实季节性预防措施。如防汛、防高温、防冻、防霉变、防自燃、防挥发、防渗漏、防潮解溶化等。
(三)使用
1.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所用危险物品的性能、操作规程和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2.个人防护用品必须选用合适。 3.场地要具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施; 4.使用的工具必须安全可靠;
5.根据危险品的使用环境和可能性危害因素,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设立必要的隔离措施;
6.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7.危险化学品作业结束后,应采取必要的善后处理措施;
8.对使用过的物料、器具做好清洁和回收处理,消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因素; 9.剩余物料处置必须严格按规定办好退库手续。 (四)处置
废弃的危险物品不允许擅自处理,必须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处理。有特殊报废处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应在有关部门的直接监督和协助下按规定处理。
(五)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储存、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应、仓储、使用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后分别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十、检查与考核
1.在各环节中,操作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50-200元。
2.因操作不规范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根据损失大小,每次罚100-1000元。 3.因操作不规范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据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各种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种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XXXX各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字质检总局颁布第70号局长令。 四、管理职能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公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 装备工艺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3.各车间负责车间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仓库负责仓库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4. 装备工艺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年审及日常管理。
5.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重新进行验收检验。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9.厂内机动车辆由设备部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六、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6.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
停车或减速让行。
八、厂区道路
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严禁停放车辆。
厂区交通限速为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出厂门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内、仓库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办理手续,通知办公室。
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在指定位置停靠。 八、交通事故处理
1.事故报告。在公司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事故单位按照公司《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职业病预防、诊断、职业病患者待遇及职业健康监护等管理事宜。 2.本标准适用于XXXX各公司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四、术 语
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管理职能
1.安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
3.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部门、各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七、职业病的防护和治理
1.安委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尘、毒及有害作业点组织有资质部门进行监测,办公室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2. 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三同时”进行审查,搞好尘、毒治理。
3.各部门必须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管理,对已安装和配置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或拆除。
4.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生产单位,根据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根源,提出改进现有的设备、设施的要求,监督改进措施,提高本质安全,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
5.为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各类职业病的发生,人力资源部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标准》要求,定期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6.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7.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八、作业环境监测管理
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点由装备工艺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装备工艺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车间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 安委办公室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卫生学评价。安委办公室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 各车间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 各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现场改善活动。
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1.各车间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委办公室。安委办公室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人力资源部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3. 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在职业病体检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十、职业病的诊断
1.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职业病患者,应定期进行复查,对不接受检查者,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 3.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十一、职业病患者待遇
1.职业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治疗或疗养。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3.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4.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人力资源部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5.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
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6.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十二、职业健康监护
1.安全管理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受损害的职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新禁忌作业。
3.安全管理部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同时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完整并妥善保管
十三、检查和考核
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事故管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尽可能立即协助处理外,应以最快方式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安全科门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尽可能维护好事故现场。
2、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公司安全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本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救援电话后,公司主要安全责任人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救援。
4、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区有关主管部门。
5、各类事故管理,由安委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分工管理,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二、事故调查
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2.轻伤事故、设备小事故或其它轻微事故由公司装备工艺部组织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车间等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对发生等级为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公司安全主要责任人或安全科门设备部门须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确定事故责任者;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公司安全小组负责处
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本公司规定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的人员,本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5.事故处理完毕后,由本公司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四、资料归档
安委办公室、各车间(科室)都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的事故调查分析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管理,使之经常处于完整、良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发生人身安全、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职能。 2.适用于本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术语
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等。
五、管理职责
1.生产科负责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测、考核,建立台帐。 2.生产科、各车间等部门在新购机械加工设备选型时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确保新购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可靠、有效。
3.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验收新购机械加工设备时应同时验收机械加工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有效性。
4.安委办公室应将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列为安全评价的内容。
5. 设备使用部门的班组长或车间安全员应对所使用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有效和完整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整改或报告有关专业人员修复。
6.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前,须检查设备防护的情况,确保设备防护的完好,操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操作安全防护设施失效、部分失效、缺失的设备。
7.任何人员不得有停用、拆卸等影响安全防护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六、安全防护设备的基本要求
1.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地缘。
2.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
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3.数控等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4.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 8196 —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7 —87《防护屏安全要求》执行。
5.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6.泄漏报警等装置必须定期检测。 7.紧急停车开关
(1)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
(2)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3)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4)设备由紧急停车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转。 8.紧急停车装置
(1)机械设备如存在下列情况,必须配置紧急停车装置。
①当发生危险时,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终止危险的; ②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③由于切断某个单元可能出现其他危险; ④在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2)需要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的机械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9.控制机构
(1)机械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2)控制线路应保证线路损坏后也不发生危险。
(3)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在功能顺序上保证排除意外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或设有可靠的保护装置。
(4)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
(5)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尽可能配置监控装置。
(6)控制器应与安全防护设施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起作用。 (7)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
(8)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10.其他
(1)机械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GB 4053.4 —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053.3 —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的规定》。
(2)机械设备应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标准。
(3)机械设备的噪声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
(4)机械设备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5)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按GB 4064—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 (6)机械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7)机械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件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 2894 《安全标志》、GB 2893 《安全色》、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导则》等标准执行。
(8)机械设备的加油和日常检修一般不得进入危险区内。若需要在机械加工设备的危险区内进行检验与维修的,检验或维修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七、考核
违反本制度规定,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内的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设施和净化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编制依据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四、管理职能
1.装备工艺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和技术协议制定、招标、采购、安装、计划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台帐。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参与设备设施的选型、技术协议制定;负责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3.使用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与日常管理。 4.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五、购置与安装的要求
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购置与安装应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进行。 2.安委会负责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和临时更新改造计划。
3. 装备工艺部提出初步方案和技术要求。
4.装备工艺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安装完工后,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验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测定由装备工艺部组织检测。
5.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按《设备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四会”(会使用、
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设备清洁、润滑良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并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维护保养
1.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1)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3.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故障管理。
(1)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2)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将故障信息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1.防护设备的报废条件:防护设备经维修或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护设备设施。
2.防护设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护设备,由装备工艺部、制造部、技术部组织全面检查和技术鉴定后,按《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及时更新。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等管理规定。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三、编制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四、术语
1.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未列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管理职责
1.装备工艺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编制;采购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采购;安委办公室负责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部门、车间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 3.财务部负责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资金。
4.使用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员工按标准穿戴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 制造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项目内容,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在预算内组织采购。
2.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防用品,必须到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采购。
3.为确保防护用品质量,采购特种劳防用品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4.确因生产需要预算外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报销,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方可报销。
5.品质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工作,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或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各部门、车间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对库内劳防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防用品损坏。
2.个人或专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者妥善保管。
3.对库存、积压、报废的防护用品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再作处理,其收入上交财务部仍作为防护用品经费使用。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 发放范围:
按国家、上级和企业规定需要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者。如: (1)有强烈的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纹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2. 发放原则:
⑴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⑵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或降低标准。
3.发放管理规定
(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2008)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公司、各单位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发放。
(2)各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或者以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发给员工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照发放原则进行,禁止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员工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员工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安全。
2. 各车间应有明确的劳保用品使用标识并督促、教育员工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 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4. 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5.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需以旧换新或重新发放。
6. 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7.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十、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1. 个人拥有所有权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部室、车间、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有权强令其报废。
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班组的负责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由品质部鉴定收回。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赔偿
1.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2.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责任者按规定赔偿;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如丢失或未到领用期而损坏的,应按公司规定赔偿后补发。
十二、、其他规定
1. 公司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并做好使用台账备查。
2. 上级及公司有关部门如发现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十三、考核
1. 不按照相关标准、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每次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
2. 发放、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并责令更换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员工不按规定要求配备、使用或配备、使用不正确的,每次罚款10元。 4.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备用劳动防护用品失效、损坏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由公司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拿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处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谐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三、编制依据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规定》 四、总则
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一般为成年人。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五、职责
1.公司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2.公司安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本制度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4.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六、女员工特殊保护
1.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八、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车间、职能部室。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职责
1.安委会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制造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五、管理内容
1.公司在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 2.在编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时规划和计划安全生产工作。
3.在新项目的设计时,应同时设计安全设施并配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4.在编制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时,安全要求必须列入工艺内容。
5.凡进行小改小革、技术革新与合理化提案的评审,应有安全的指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安委会定期召开公司的安全例会,定期通报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并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7.各部门在布置生产任务时,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8.各部门须有专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内容可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内容进行。
9.公司组织召开的生产计划会、调度会须重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10.每年在对各部门进行评比时,须同时考虑安全工作的内容并执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管理部门参与评比。
11.部门/车间要对每月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方案。
12.公司主管部门在考虑员工的升迁晋级时须同时考核该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依据,执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六、考核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公司考核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术 语
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五、职责
1.人力资源负责部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安全管理部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3.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1.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2.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3.财务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4.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公司安委会等部门审核、确认。
5.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3.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司考核条款执行。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范围与考核 (一)公司安全办公会议
1.公司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班子成员参加。
2.每次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各分管领导按照会议议题结合各自实际,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做好会议准备。
3.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题:
⑴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政策、规定,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⑵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结合实际,对人、机、物、环的不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
⑶参加会议人员分别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制度落实、质量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劳动职业危害因素治理等情况。
⑷分析公司安全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及吸取的教训,制定解决与防范的措施,强化安全工作落实。
⑸在对下阶段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预测、分析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目标、重点。
4.考核
⑴会议材料准备不充分或不符合规定,对分管领导罚款10元,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⑵会议确定的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对不能完成的,必须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原因分析,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完不成计划的,经会议确认后可免予处罚,否则对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罚款20元,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
(二)部门、车间安全办公会议
1. 部门、车间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部门、车间负责人主持,部
门及车间重要人员参加。
2.每次的安全办公会议重点贯彻落实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精神,结合单位安全实际,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3.会议要突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根据隐患大小,列出治理时间表,确定负责人和验收人,并实行隐患闭合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4.与会人员汇报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精细化管理工作、员工正规操作等情况,同时,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确定下阶段安全工作,具体安排隐患排查治理、精细化管理工作、员工教育培训、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估、安全检查与监督,提出需专业解决或公司解决的隐患问题等工作任务。
6.考核
⑴会议不按时组织或会议内容不全面,对会议组织人罚款10元;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款10元;会议内容准备不充分或不符合上级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元,由会议组织者考核。
⑵会议召开后次日形成会议纪要,班前会及时学习传达,无会议纪要或参会人员未签字、签字造假的,对负责人罚款10元,由安委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抽查,并按本文件规定考核,不按规定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
三、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资金投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 三、投入保障
1. 安全投入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提高对安全投入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并纳入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管理,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条件。
2.每年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把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单位年度经营预算, 列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3.每年都要编制安全投入落实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和完成时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并限期制定计划。
4.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和设施,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5.必须确保资金按期投入,按照轻重缓急,实施重点治理。
6. 安委办公室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实施督促和监督,鼓励部门、车间大力开展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7. 对因安全投入资金不到位、不落实的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考核
1. 安全投入工程项目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总经理为项目的总负责人。安全投入工程的完成以投入使用为依据,安全投入工程项目要按计划规定时间完成,安全投入工程项目上半年必须完成总资金的40%以上,否则扣负责人工资的50%,全年完不成的项目,按项目资金的50%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
2. 凡属于自购的安全投入项目,购置的设备、仪器、材料,凡属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的,要分析责任并追究定货人员的责任并限期退货,对无法退货造成损失
的按原值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 安全投入工程设备、材料到货后,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由各车间负责人在一个月内投入使用,以尽快发挥作用,无故造成积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四、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五、实施程序
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办公室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2. 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部门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审批。 4.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部门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核,财务部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部门开具材料领用单,到财务部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方可领用,仓库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部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供应部严禁出库。
7.财务部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
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记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1 2 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1000万元(含)以下 1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1亿元至10亿元(含)部分 提取标准 2% 1% 0.2% 备注 9.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及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评估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征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11.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
产费用中列支。
六、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车间、班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公司关于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各项目施工现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依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公司安委会每年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有落实,方法有创新,管理有突破,工作有成效,安全生产局面稳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各类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3、本制度是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分包单位。
4、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并行的原则。
二、表彰和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部门,给予本部全体人员奖励50—500元/人。
2、对于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如无“三违”现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文明生产良好等,奖励50—200元/人。
3、对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1000元。
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200—1000元。
5、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成绩突出者,奖励200—1000元。
6、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现场工人安全意识高,按规章操作,奖励500元/人。
三、处罚
1、对发生因工重伤、死亡、火灾等事故,或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文明生产、临时用电、机械设备、消防等不断出现重大隐患的,按照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对相关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
2、各种违规行为,首次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发现则进行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3、各种违章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4、没有安全生产目标、重大危险清单、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安全技术交底、事故应急预案、每月安全检查记录、未对本部门新进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的,罚安全员和部门负责人100—500元。
5、制造部未按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责令限期整改,并罚部门经理1000元,安全员500元;因安全投入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5倍罚款。
6、在严禁烟火的区域抽烟;未进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乱放杂务、不上锁等;使用损坏的插头(座)或不用插头;电源线随意放在地上、泡在水里等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视情节处罚20-50元/人、次。
7、各单位如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严格查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并且因为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8、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深基坑开挖工程、大型结构、设施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塔吊基础,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按方案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部门3000—5000元;施工方未按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罚5000—8000元。
9、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无安全网;随意从高空投丢东西,下面无隔离区,且无专人看守,罚50—500元/次。
10、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罚50元/人、次。 11、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进入生产现场,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20元/次;违反现场行车规章制度,罚款50元/次;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12、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临边等无防护设施或保护装置,罚负责人50—200元/处。
13、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
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50-500元/处。
14、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并处罚50—200元/处。
15、各类事故隐患不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按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16、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50-500元/次,并且由此引发的后果,如保险索赔等,由其负全部责任。
1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30元罚款。
18、打架、斗殴、打击报复等,一次罚款100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阻止、威胁安全检查检查人员检查的,罚200—500元/人。 20、酒后作业罚款200元/次。
21、吊车作业中违章起吊以及违章指挥,扣罚50—200元/人。
22、每周安全会议无故缺迟到5分钟以上者,罚款30元/次;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次。
23、生产现场文明生产差,材料、工具摆放杂乱无章;生产废料、垃圾不及时清理干净,罚款100元/次。
24、造成设备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设备的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处罚。 25、所在部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在年终绩效考核时罚该部门经理3000元,安全员1000元。
26、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50元/人、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三级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
1. 建立以总经理负责的隐患排查体系。即:总经理—安委办公室-生产车间、部门-班组长—岗位工。安委会主任是公司隐患排查的总负责人,设备部分管负责人是措施制定的负责人,安委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车间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岗位工负责现场隐患排查。单位技术人员对隐患排查措施制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车间主管对范围内隐患排查负全责。
2. 建立以事业部总经理负责的隐患治理体系。即:事业部总经理-制造部—主管、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单位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负责人,车间主管、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岗位工负责各级隐患的具体治理工作。
3. 建立以安全科负责的隐患治理验收体系。安委办公室、车间兼职安监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验收。
三、范围
此办法适用于管理体系运行中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工作场所以及所辖责任区。具体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区域分类 办公区域 生产区域 项目组、检测室、更衣室 仓储区域 其他区域 仓库、油品库、储物室 配电室、食堂、宿舍、门卫、厂区 受检区域 办公室/区、会议室、机房、资料室、档案室、展厅 装配车间、加工工厂、新产品开发区域、试织区域、 备注 四、内容 4.1 组织形式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保卫科配合,每次至少一名安全员和一名保卫人员参与排查,每次随机抽取一部分区域进行排查,抽取的区域不少于所有区域的三分之一,一个季度覆盖整个公司,排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记录,并拍摄照片。
正常情况下每月排查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当排查时,要求部门责任人或指定人员陪同排查组一起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与受检单位陪同人员做好沟通,必要时应明确需要改善的事项,以免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存在异议,同时有利于受检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
4.2 问题整改及监督检查
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经整理后,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相关区域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并由责任部门提供整改以后的照片。
按照通知单约定整改截止日期由检查人员对安全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OA进行通报。
4.3 排查内容
分项内容 具体内容 1、 消防栓安全距离(1米×1米)内无障碍物; 2、 消防栓无变形破损; 3、 消防栓阀门状况完好无锈蚀; 4、 消防栓使用方法粘贴物醒目无破损; 5、 消防栓内水压不小于0.1MPa; 6、 出水口无漏水; 消防安全 7、 室外消防栓配有扳手; 8、 灭火器在充填物质保质期内; 9、 灭火器压力正常; 10、灭火器检查记录按要求填写完整; 11、灭火器使用方法粘贴物醒目无破损; 12、消防通道通畅无障碍物; 13、油品库和配电室内不堆放可燃物; 1、 配电室张贴有用电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 无私拉电源线; 用电安全 3、 电源线绝缘皮无破损; 4、 电源接线符合用电规范; 5、充电结束后充电器及时拔下电源; 6、不使用违章电器; 7、配电柜门能够正常关闭开启; 1、工位放置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不具有安全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失效的机械设备明确标识严禁使用; 4、起重机吊钩防脱落装置健全; 设备安全 5、叉车货叉全部插入货物下面,不使用单个叉尖挑货物; 6、按规定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 7、设备运行期间不串岗、离岗; 8、设备危险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 9、设备使用完毕及时关闭、严禁长时间空转; 1、按时、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佩戴齐全; 3、按照标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切削设备防护罩应闭合; 人身安全 5、叉车不搭载其他人员; 6、不使用叉车进行登高作业; 7、驾驶叉车时不做其他无关的事; 8、工作期间不进行追逐、打闹; 1、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食堂工作人员从正规商家采办食材,并提供正规发票; 3、厨房卫生保持洁净,无异味,脏水和剩饭菜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 4、隔夜饭菜及时处理,不提供给员工食用; 5、公共餐具清洗后采用高温灭菌; 6、采取安全措施驱鼠、杀虫; 1、散发刺激性气体的场所通风良好; 2、环保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完整; 环境和职业健康3、化学品按照安全数据清单储存; 安全 4、按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员工了解所在部门的环境因素和存在的危险源; 6、职业危害作业点、危害作业人员台账及时更新;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及时更新; 注:安全隐患排查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项目。
危险源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对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公司危险源和危险作业进行排查、监控、管理,达到安全隐患的超前防治,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源和危险作业分级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危险源和危险作业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可能造成特大恶性事故的危险源或可能引发特大恶性事故的作业; 二级: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危险源或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作业; 三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作业; 四级: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或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作业。 三、职责
1.安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公司危险源识别和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负责对公司危险源辩识和评价活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源、重要危险源清单及控制措施。
2.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实施。 四、管理内容
依照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的管理规定,对车间、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进行管理,明确车间、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危险作业的排查、登记、评估、申报、检测、监控、治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内容,具体由制造部协调解决。
(一)公司危险源辨识的一般程序 1.安委办公室现场观察危险源并辩识; 2.对辨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
3.安委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形成“公司危险源清单”、“重要危险源清单”。
4.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公布。
(二)危险源风险评价危险等级分为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 (三)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1.公司每年由安全管理会办公室组织对《危险源清单》、《重要危险源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
2.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安委办公室应组织各部门及时进行辩识和评价,更新公司《危险源清单》、《重要危险源清单》。
a)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 b)公司的产品、活动、设备设施、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 c)相关方强烈要求的。 (四)风险控制策划
1.对危险源应根据其不同的危险等级重要性,由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控制策划,以降低其风险。控制措施可以从技术、培训、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
2.危险源应按以下开展其管理活动: a)以制度规范行为; b)列入技术措施改进; c)技术培训; d)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e)保持现有措施。
五、排查、登记、评估、申报
1. 公司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的排查和监控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管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监察人员配合,对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进行排查、监控。排查、监控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2. 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其基本特征,与公司重大隐患一起评估,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重大危险源排查周期为六个月一次。
六、检测、监控
1. 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岗位责任制和编制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依靠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检,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具体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范围的各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部门、车间内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 必须对已确认的本车间危险作业岗位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实施被评估为危险作业的单项工程时,必须在实施作业前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逐级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实施。
3. 公司每月对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七、危险源治理
1. 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由公司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 2. 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要确保治理整顿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由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3. 其它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执行。 八、考核
1. 对重大危险源漏排、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元。
2. 重大危险源到期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对责任人每项次罚款100元。 3.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台帐、记录不健全、不完善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有关责任人罚款20元。
4. 危险作业岗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元;单项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全而实施的,除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整改外,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元。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一、班组安全组织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主要是协助班组长全面开展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班组分散作业时,小组工作负责人即为本小组的安全负责人。 二、班组安全教育 1.安全教育的内容为:
(1)班组的概况和工作范围,本岗位或其他对应岗位发生的一些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2)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3)岗位的安全规程;厂安全通则;通用和相关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4)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所操作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5)各种事故的处理、应急救援预案、紧急救护知识; (6)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 2.教育要求:
(1)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测试;
(2)新职工、换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3)对休假1个月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时间必须在4学时以上;
(4)安全规程考试不及格者要复学复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作业,并将教育内容、考试分数记入“班组安全教育台帐”。
三、班组安全检查
1.班组长应按规定进行班前、班中和交班时安全检查。
(1)班前检查可结合交接班进行,对设备安全设施进行进行检查和交接,有问题要交接清楚,各岗位在班前要对所管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2)班中要对设备运行动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安全装置完好情况及设备是
否有不政党现象等。
2.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使用前应全面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班组长应督促本班组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各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情况,检查各岗位查出问题整改及上报情况。
四、班组安全规程与制度
1.班组岗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达到人人熟知,严格执行。 2.班组要根据生产设备等因素的变化,事故教育等情况,及时检查现有规程制度是否合理健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上报批准后严格执行。
3.凡检修、抢修及临时性工作,班组必须上报车间制定出安全措施,按规定逐级把关、审批。所有安全措施都必须在检修、抢修施工前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临时安全措施中要结合现场、环境、季节、施工方案、危险区域、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
4.凡上级颁发的与本班组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证、票、表,在班组内必须健全,并妥善保管,经常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5.班组必须抽查考核安全操作规程,抽考范围是厂安全通则、岗位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性的其他规程。
6.班组应适时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演习,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和应急事故处理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班组安全生产
1.班组内的机电设备、工具、车辆及工作现场等都必须做到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齐全可靠,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2.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疲劳作业。
3.班组内每项操作,每个职工都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无冒险蛮干,无违章违规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人员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人员的监护下工作。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新上岗职工(含换新工种人员)必须明确专人监护,负责其安全工作,在监护期间不得独立操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所属单位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主保安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与培训
㈠安全教育、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责任和义务,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㈡公司安委办公室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业务领导;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办公室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抓好所属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㈢车间主管是各车间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所本车间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体系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设备部下发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㈣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须经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㈤员工每年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1. 通用安全知识
⑴国家、省、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⑵通用安全技术知识; ⑶劳动卫生基本知识。 2. 本公司安全知识
⑴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教训等。 ⑵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危险因素及事故处理应急措
施等。
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㈦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经常性的组织员工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做到培训有教材、有计划、有专职或兼职教师、有实验,有手段。
㈧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要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2.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会依据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操作规程、掌握质量标准;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员工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3. 特殊工种人员及班组长要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检测、安全技术;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并熟练地操作和故障排除。
4. 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熟练进行设备安全操作和现场施工;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措施,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能做到自救和互救。
5.员工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时由公司或专业机构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并对其进行岗位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试,超期不复审,合格证失效。
6.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费,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开支。
7.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对本公司员工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并把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的内容包括:培训种类、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形式、培训教师及培训教材、培训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协助部门和负责人,费用预算、培训考核及效果评估。
8.单位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持无效安全证件的员工上岗操作,若发生安全事故,除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考核
1.财务部考核管理每月一次对各单位、部门编制的各阶段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计划未编制或有计划不落实罚单位负责人50元/次。
2.对于不按计划人数派员参加培训班的车间,每少1人次,罚车间主管50元/次。
3.对考试不及格者,每人罚款50元/次,并安排下一期补考,考试仍不及格者,加倍罚款。
4.对于每次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培训签到表》,认真听讲,做笔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否则按培训学员守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建立学习点名制,认真考核。学习迟到者罚款5元/次,上班不参加学习者罚款10元/次。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与编制依据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的评价管理,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为制订风险控制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评价准则,规定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风险评价工作管理。 4.职责
4.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为风险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风险评价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常规活动的风险评价,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4.2 安全科负责协助组织风险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参与措施落实工作的组织与监督。
4.3 生产、研发、中试、设备动力、分析技术、行政等部门参与风险评价,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参与本制度的编制与修订。
4.4 本制度由安委会组织编制、修订。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安全科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备案。 5.术语与定义 5.1 风险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坏的严重性组合。 5.2 风险评价
评估由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并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的过程。
5.3 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和状态,主要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5.4 常规/非常规/异常活动
常规活动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的活动,具有周期性、重复性的特点,如生产原料的采购和储存、生产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清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等;非常规活动为不经常出现的市场经营活动,如新项目的建设或生产工艺改造、新设备或新装置的安装使用等;异常活动为非正常情况下所采取的各类应急措施。 6.风险评价基本要求 6.1 评价范围
风险评价的基本范围应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和可能产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所有因素,主要包括:
① 新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② 常规和异常活动; ③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④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⑤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运输、储存与使用过程; ⑥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⑦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⑧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⑨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6.2 评价准则
①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②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③ 公司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 ④ 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6.3 评价频率
常规活动每年评价一次,可结合年度安全总结和定期安全评价实施。非常规活动在其开始前进行,可结合安全预评价、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实施。 6.4 必须实施评价的情形
在下列工作阶段和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组织风险评价和风险信息更新: ①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 ② 新产品试生产和新装置投入使用的准备阶段;
③ 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生产装置、操作条件的策划阶段; ④ 对事件、事故和其他安全信息有新的认识时; ⑤ 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发生大的调整时; ⑥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与现状不符时。 7.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7.1 风险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7.1.1 风险评价分为风险识别 风险预测 风险控制措施三个阶段实施。 7.1.2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识别主要从危险物质、生产装置、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四个方面辨识具体的风险源,对于具体的风险评价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风险识别的内容。
7.1.3 风险预测的主要任务是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性的结合,据此判断风险的级别,使风险控制措施有的放矢。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划分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性的等级,并将防范重点放在两类等级的乘积较高的风险上。 7.1.4 确定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原则为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7.1.5 公司自行组织的风险评价通常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法,如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工作危害分析法等。 7.2 风险评价的组织管理
7.2.1 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常规活动、公司新建项目、扩产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技术重大变更、建构筑物主体功能变更和全厂大修的风险评价。超出公司评价能力和评价资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聘请有相应能力和合法资质的专业评价机构实施。
7.2.2 新产品中试与试生产、局部技术变更与调整、设备设施局部维修或更新或其他局部性异常活动的风险评价由项目组或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安全科协助并监督实施。
7.2.3 公司自行组织的风险评价通过评价小组实施,评价小组由各部门熟悉被评价项目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家参加。评价小组负责组织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核和总经理批准后付诸实施。
7.2.4 安全科参与所有风险评价活动的组织、协调。未经风险评价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的项目不得进入施工、试生产等实质性实施阶段。 7.2.5 公司鼓励全体员工参与风险评价,积极建言献策。对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提出有价值意见、建议的一线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7.3 风险控制措施管理
7.3.1 风险控制措施必须明确实施责任部门,明确落实措施所需的条件,明确落实步骤、完成时间、达到的目标和检查确认的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其中重大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检查监督,一般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由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
7.3.2 风险评价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管理。 7.3.3 已经确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由责任部门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保证相关人员均能熟悉风险控制和紧急情况处理的方法,并将培训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风险控制的基本信息应设置在作业现场,关键信息应张贴上墙。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的培训考核效果。
7.3.4 风险措施实施责任部门在落实措施的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必须调整措施或计划时,应向检查监督部门(或责任人)报告,后者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方案等信息提交安委会讨论。安委会负责审核调整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5 安委会负责组织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价,对控制效果未达到预期目的地措施修改或重新拟定,按前述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安全科负责编制重大风险控制措施的评价报告。
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一、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安全科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科。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公司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制造部报告。 三、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交接班制度。
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领导填写,由专人(资料员张金玉)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五、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请假,并通知生产科,由调度室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安全科。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安全科汇总通报。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违人员进行帮教。
6、各基层单位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六、考核规定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生产科(调度室)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调度室负责人50元。
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5、由安全科负责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变更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管理,消除和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变更的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变更管理失控,往往会引发事故。 3 变更管理的内容
3.1 工艺、技术的变更,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的变更等。 3.2 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3.3 管理的变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的变更等。
4 变更管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内所有形式的变更管理。 5 变更程序
5.1 变更申请。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单位)应依照《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对每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都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非常规活动及危险性作业的实施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2 变更审批。《项目变更申请表》填好后,应按主管部门和分管公司领导审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5.3 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又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变更过程中,实施变更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执行《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5.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填写《项目变更验收表》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6 相关文件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项目变更申请表》 《项目变更验收表》
项目变更申请表
编号: 变更名称 申请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所在部门 日期 变更说明及其技术依据: 风险分析结论: 控制措施: 申请单位领导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项目变更验收表
编号:
验收变更的项目 组织验收单位 变更所在单位 日期 所属单位 职 务 姓 名 验收组 成人员 验收意见(附验收报告): 验收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 字: 需要沟通的部门(变更结果) 单位或部门 签字 单位和部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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