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摘要】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离婚理由也多种多样。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在本文中只阐述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离婚的情形,不涉及假离婚逃避债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解决而不同意离婚等情形),笔者从审判实践中主要遇到的几种离婚理由、离婚法定情形来简要阐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键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感情危机
一、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有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的,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在离婚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区别。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我国对婚姻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应区别好上述两个概念,认定做好调解工作。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平日的关系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基础是指婚前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原因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例如重婚、一方精神或者肉体出轨、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磨合、经济原因等等;夫妻平日的关系是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参照物,“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人之间的矛盾非一日之功,更何况夫妻之间;有无和好可能是婚姻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如果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就不能久调不决。关于以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我国最高院在1989年曾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了夫妻感情确认破裂的14条法定情形,后新《婚姻法》第32条也规定了5种法定情形(其中关于下落不明的期限等不同于意见中规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本文主要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简要论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重婚属于刑法中自诉案件,如果已经刑事法庭认定为重婚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但另一方在开庭期间谅解对方的除外;如果没有自诉,则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向法庭提供对方重婚的证据加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判决离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持续、不间断的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另一方起诉离婚,且有证据证明的,应当判决离婚。因为夫妻双方间已不见履行相互的义务,没有必要再维系这个婚姻。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方收集过错方上述情形的证据时往往很难,警察一般也不会处理这些事。因此,无过错方在发现过错方有上述情形时应当让过错方以写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材料记录,或者通过合法的形式拍照、录像等收集证据。
(二)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家庭暴力与夫妻拌嘴时产生的手脚摩擦的区别。家庭暴力必须是施暴方给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果只是夫妻间吵架时一方情绪激动,偶尔打对方一巴掌等情况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虽然此种情况会对对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但没有达成离婚时所要求的标准。但是夫妻间任何一次的施暴,受害方都应当注意,因为纵容会带来受害方更严重伤害。对于家庭暴力,鉴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受害方往往在离婚时举不出证据。因此,受害方对每一次的家暴都应当报警,对自己的伤进行拍照,并且将病历等证明自己受伤害的证据保存好。如果家暴达成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程度,受害方可以申请对施暴方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起诉施暴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双方脾气、性格不合
夫妻一方因脾气、性格等原因起诉离婚时,法院应着重审查双方在婚前、婚后日常生活中的关系,周边人及同住成年家属对夫妻关系的看法等,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关于脾气、性格方面的书面证据一般很难举证,例如双方回到家互不说话,当然也不会发生什么冲突,该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做双方的工作,注重调解。但调解不能的,应按照证据予以及时判决。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或者是有赌博等恶习的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居满2年,应当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的。有赌博恶习是指一方赌博成习,不供养家庭,不关心家庭成员,甚至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完全用于赌博,屡教不改。上述两种情形的证据也是难以收集的。对于分居,特别是在一个居所中的分居(我国法律规定,在同一个居所内分房间居住,且不履行相互义务的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居委会一般不会给一方开具这方面的证明,除非是另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且居委会认识该人。因此,对于分居双方可以签一个协议,一方在另外居所的暂住证或者租房协议,或者通过证人等证明。关于赌博,一方可在教育另一方
的时候要其出具字据等在离婚时作为证据提供。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处理建议
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由于证据的难收集性及夫妻感情的不确定性,导致一方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也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方6个月后再次起诉,即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一方的诉累。本文针对上述几种标准来陈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简单阐述一些建议。
(一)一方没有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但是经常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甚至发生了性关系
鉴于我国“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原则,上述情况下一般在一方第一次起诉时不准离婚。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单纯的依照该指导原则,在一方提供对方所写的保证书、QQ等聊天工作的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另一方确有该种情形存在,且无过错方不谅解另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二)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一方以对方有家暴倾向为由起诉离婚,但是开庭时不能提供书面证据
该种情形下法官看不到证明对方有家暴的证据,因此法院最后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请。笔者认为,法官可以依职权安排一个时间到双方居住地去了解情况并记录在案,在判决时与笔录形成一个对比,如果起诉方所述是事实,应当判决离婚。如不实,法官应做好双方的工作,化解双方在过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的小摩擦。
(三)一方以脾气、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的,在开庭时,法官一般会注重调解。一般情况下,双方一般会达成一个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且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不会判决离婚。6个月之后,在起诉的,法院会审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有无改善,如果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开始分居,且互不联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判决离婚。
(四)关于分居、赌博恶习难以举证的情况,法官在开庭时难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一般不会判准离婚
如果此种情况下,双方确实存在分居或者一方确实存在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则增加了原告方的诉累,同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家庭的和谐。该种情况下,法官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证据,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家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来审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确已破裂,在起诉方没有证据提供的情况下,也应当判准离婚。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因为双方婚前未能足够了解对方而闪婚,导致婚姻案件的年龄段在20—30岁间的居多。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多调解,解除双方之间的误解,促使双方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维护社会的和谐。但是不能久调不决,在调解不成时,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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