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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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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长沙市芙蓉区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副校长担任督导工作联络员,配合开展督导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积极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接受督导评估前,学校以自评为基础,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条 接受督导评估时,校长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共同查摆问题。

  第六条 学校形成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在督导评估结束后对督学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促进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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