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等先生(以下简称贵方)
我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聘请贵方担任融资财务顾问,为我公司的项目发展引进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6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对顾问咨询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我本人及我公司全体股东现在以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签署此份《不可撤销的财务顾问费支付承诺书》,并郑重承诺如下:在完成融资业务的同时(以最终实际进款数额为准),我公司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同意凭本支付承诺书,即刻向贵方支付与本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费(商务策划、操作督导及金融顾问等费用)。本业务如分批完成,则上述费用分批支付,并实行同台交割。支付金额为融资业务总额五十亿元的百分之一(1%),凭本承诺书按照贵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或卡号进行分流支付。贵方无需向我公司出具收条或发票。
融资业务费分别向下列账户支付
贵方所支付财务顾问费均为税后数额,凡涉及到的税额由我公司负责缴纳。若涉及税金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由我公司全责承担。
若我公司违背本承诺,愿接受下列处治:
1、贵方可凭本承诺书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
2、本承诺书自动转为我公司欠贵方财务顾问费的欠条;
3、追回应兑现的财务顾问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日5‰滞纳金;
4、按财务顾问费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
5、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
本公司对上述业务的其他支付承诺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效力。本承诺书作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并且上述业务一旦成立,本公司放弃对本承诺书所列内容之所有抗辩与申诉权利。本承诺书是我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公司及全体股东以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以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签署本承诺书。
本承诺书不受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股东变动而影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
本承诺书经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由受益人按约定自填即生效。本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传真件和本次融资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传真件、电子件、扫描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完成上述承诺事项后自动失效。
本承诺书一式一份(复印件承诺单位保存)由被承诺人保存。有效期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至同台成交并交割完毕时止。只此原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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