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设计委托合同书单位:
甲方: 乙方:兹为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建筑外观装饰、室内装饰方案设计及施工图纸设计工作,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 室内装饰工程地点:
项目建筑平面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
二. 装饰工程设计项目:
三. 乙方接受委托书后,应随即进行现场斟测,并根据甲方提供资料办理下列事宜。(参照双方协商设计内容十二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参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在协商基础上达到双方满意。
四. 总设计费计人民币 元整。
五. 设计费付款方式:
1.签约时,付设计费20%,计人民币
2.平面图交付时,付设计费25%,计人民币
3.效果图交付时,付设计费25%,计人民币
4.施工图交付时,付设计费25%,计人民币元整;
5.该工程装修完工后,结清设计费尾款5%,计人民币(预计装修工程时间6个月,若工程在6个月后非因设计原因未完成,甲方都应付清设计费尾款)。
以上款项都应一次付清。乙方在甲方付清所有设计费后,出具设计费收据,不出具。
若施工设计图己完成,而工程非因设计原因未能进行时,则以上各款项甲方也应一次付清。
由于此工程而使乙方必须出差时,甲方应承担所有差旅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依约付款时,应支付乙方迟付设计费,并按每日迟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收取滞纳金。
六. 平面配置及初步设计图应于签约后 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设计图应于签订合同后 工作日内完成(即应于 年 月 日交图)。
在设计过程中已由甲方认可定稿的方案,若甲方单方面再提出修改,应支付乙方更改方案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
若非甲方原因,乙方有拖延以致影响甲方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自总设计费中按日扣除千分之一。若非甲方原因,乙方若超过约定交图期限十五日以上,不能完成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归还己收的设计费。
七. 甲方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设计的进行,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己完成部分设计的费用(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第五款规定)。
八. 乙方为本合同所设计的图纸持有版权,只供甲方作为本合同书指定地点施工专用,不得转让出版或其他用途。若乙方有本合同施工以外其他用途,应预先征得甲方同意。
九. 除有第七条的情况发生外,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否则乙方凭证明文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没收己收的设计费用,甲方向乙方赔偿毁约的费用(按总设计费的40%赔付乙方)。
十. 若甲乙双方未经过书面协商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毁约费用(按总设计费的40%赔付)。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设计内容:
1.建筑外观装饰工程方案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材质说明图)
2.建筑室内装饰工程详细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剖面图、节点图、强弱电布局图、给排水布局图),若甲方要求增加效果图,则以每增加一张效果图付乙方效果图制作费人民币 元整
4.最终交付甲方设计成果文本一式二份,电子文件光盘一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20xx年 月 日 3.室内外装饰效果图张,表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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