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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无法办理矿权或其他手续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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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国家或法律的调整(如国家征收、征用等),乙方在取得丙方股权后,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其他生产经营手续,则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取乙方的各项费用,乙方将丙方股权返还给甲方,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已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则由乙方承担。国家因法律、调整而补偿给丙方的各项费用(如征地费用等)由甲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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