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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6条

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相关问答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追究;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是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不应当提起公诉或者自诉的情形。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需要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出现以下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者,应当立即撤销相应案件,或停止当事人起诉程序,或中止审判流程,或宣布当事人无罪:(一)罪行表现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需视为犯罪的;(二)所涉犯罪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 为什么刑诉法16条第一款不能退给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诉法16条第一款不能退给。刑诉法16条明文规定的是依法不追诉原则,主要内容有: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特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等。
  •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和16条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条文所在位置是任务和基本原则,条文包括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条文所在位置是侦查中的侦查终结,重点是机关遇到情况的处理。 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交流。 本人只是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 刑诉法16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里所说...
  • 刑事案件结案后还可以追诉吗

    3. 如果案件已经开始追究,那么应当立即终止追究,并撤销案件。4.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还列举了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得到特赦令免除刑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撤回等。5.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或者存在...
  • 刑事诉讼法16条明文规定

    刑诉法16条明文规定的内容如如下: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特定情形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人民和机关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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