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对于已故或无力赡养的外祖母有赡养义务,但未满足条件的外孙则无法法定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样地,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看情况:
其一、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外祖母,有赡养的义务。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外孙对外祖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外孙是否应承担家庭照顾责任?
外孙是否应承担家庭照顾责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外孙作为家庭的一员,有责任关心和照顾年迈的姥姥。姥姥在外孙小时候给予了无私的爱和关怀,现在是外孙回报的时候了。外孙应该尽力为姥姥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确保她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另一方面,外孙也有自己的生活和责任。他们可能有自己的家庭、工作和事务需要处理,时间和精力有限。有些外孙可能也面临经济困难,难以承担额外的照顾责任。此外,姥姥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照顾,例如雇佣护工或依靠社区资源。
因此,是否应该由外孙承担家庭照顾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外孙应该与家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重要的是,无论决定如何,外孙都应该尽力表达对姥姥的关爱和尊重,确保她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结语
外孙是否应承担家庭照顾责任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外孙应该回报姥姥曾给予的爱与关怀,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确保其幸福。另一方面,外孙也有自己的生活和责任,可能面临经济困难。是否承担照顾责任需综合考虑各因素。重要的是,外孙应与家人沟通协商,确保姥姥得到适当照顾和关怀,表达对她的关爱和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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