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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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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

房地产买卖、交换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

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

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一、房产过户要审核什么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房屋过户费用由谁承担

(一)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在房屋买卖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亦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既然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一般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一般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买卖合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费用按照房产价值计算缴纳,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可以咨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过户需要提供资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

(三)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也可对此协商解决,如果房屋买受人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房屋过户费,也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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