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的可以判断构成破坏武器装备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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