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53.1条,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刑罚和罚款。窃取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单位犯罪的,除罚款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期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期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未经允许,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等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如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判处刑期时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根据具体情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期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涉及大量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判罪时应从重处罚。具体刑期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定。我们应当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共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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