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索要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另外,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借款合同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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