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想解除分期付款合同,逾期价款需达到全部价款的1/5。一个月未还款,但价款已达1/5可解除合同并扣留部分价金,若不达到则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个月未还款卖方能否解除分期付款合同,取决于逾期的价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1/5。卖方是否可解除分期付款合同,不是以买方逾期的时间为判断标准,而是以逾期的价款为依据。因此,仅有一个月未按时还款,但是逾期的款项数额较大,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卖方即可行使两项权利:一是解除合同,要求买方返还原物并扣留部分买方支付的价金;二是要求买方支付剩下的全部价款,卖方这两种行为不构成违约。而若仅一个月逾期未还款,且逾期款项未达到1/5,卖方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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