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房子,需要看开发商以下这些证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个证件是判断开发商是否合法开发的主要证件。如果这五个证件中的其中一个证件缺失,其都不是合格合法的开发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期房时要确定开发商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1种观点: 一、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法律和建设部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此外,(1)受托销售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2)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文件和商品销售委托书;(3)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4)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以开发商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什么资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同时还须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一、二、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所以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重要的还应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买受人一般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最佳。
第2种观点: 一、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开发商交房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规划验收合格证;(2)消防验收合格证;(3)绿化验收合格证;(4)环保验收合格证;(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1、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交付的期限、地点;3、孳息的归属;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如何办1、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可以申请退房。预售房产的开发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房屋的预售需要什么条件房屋预售需要以下这些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三、预售商品房有哪些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除此之外,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期房时要确定开发商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2种观点: 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一定要确保开发商有以下五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购买期房的法律风险有什么购买期房应当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合同中一定就相关事项明确约定。提示您购买期房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购买过程中应当谨慎:(1)根据图纸买房购房者看到的大多是户型的平面图、整个楼盘的效果图而不是实物,许多开发商将户型平面图做的简单而模糊,使得有关面积、户型、装修标准难以准确进行判断;而楼盘的效果图则渲染得十分精美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如果在交房后与开发商宣传的差距较大则会造成损失。(2)对于开发商的情况难以把握。如果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使工程停顿;或因技术实力不足造成建设质量的降低;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原来的设计或承诺尤其是对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绿化的变更等情况,这些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3)市场的行情和价格难以预测。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付款后,因为市场因素的作用,房价会产生波动。如果涨价则购房者受益;如果跌价则购房者会遭到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房子,需要看开发商以下这些证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个证件是判断开发商是否合法开发的主要证件。如果这五个证件中的其中一个证件缺失,其都不是合格合法的开发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