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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离婚时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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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房改房是福利分房,带着性照顾的特点,售房单位也不能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观点,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前提下,由夫妻双方内部竞价的方式决定产权归属。虽然婚前男方借钱,但婚前没有购买,购买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并且福利房的本身就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优惠,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2、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情况如下:1、先要明确产权如果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取得的房屋产权,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明确产值,就是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还要分清权益部份和债务部份。如果涉及贷款,先要把贷款的那部份去除。也就是说,由所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子的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独自偿还剩余的本金还有利息;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还拿到了房产证,那么这个房屋就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的时候另外一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买房,拿到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4、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份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的时候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房改房是福利分房,带着性照顾的特点,售房单位也不能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这一观点,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前提下,由夫妻双方内部竞价的方式决定产权归属。虽然婚前男方借钱,但婚前没有购买,购买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并且福利房的本身就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优惠,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离婚案件房改房的分割规定:1、房改房为个人财产的,无需分割;2、房改房为共同财产的,夫妻协商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根据情况裁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不用分配,直接归个人所有。第二,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3种观点: 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或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这是最高人民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意见。最高人民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在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复称:我国城镇居民按照房改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对夫妻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房屋权属证载的权利主体为个人,属于个人所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据此,原审将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并判令分割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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