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有以下这些要求:1、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3、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等。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3种观点: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下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4.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5.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7.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一、株洲买房条件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m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二、动迁房可以贷款购买吗?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相关的地方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贷款的。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一)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三)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四)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种观点: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下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4.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5.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7.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一、株洲买房条件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m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二、动迁房可以贷款购买吗?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相关的地方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贷款的。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一)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三)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四)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种观点: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对象: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贷款条件: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贷款人按照本市要求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2、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3、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4、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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